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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3-00458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成文日期 2023-01-30
文  號 浙自然資規〔2023〕2號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加強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經濟穩進提質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02-01 16:15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23〕2號),經省政府同意,在嚴格守住底線紅線的前提下,圍繞“統籌保護保障、加快提質提效”主要任務,就加強自然資源要素保障促進經濟穩進提質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堅持保障為要,持續強化自然資源要素支撐

1. 積極保障建設項目規劃空間。在新一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複前的過渡期內,通過預支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全額保障急需開工各類建設項目所需的規劃空間。對省級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項目,在省預留指標中“實報實銷”。

2. 支持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建設。對跨鄉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範圍內,鄉村振興類建設項目,允許在耕地麵積有增加、質量有提升、生態有改善、空間布局有優化的前提下,開展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建設。

3. 爭取100個項目納入國家用地保障範圍。全省爭取更多項目列入國家級規劃、國家重點項目清單、商務部重點外資項目清單和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力爭全年100個項目納入國家用地保障範圍,保障省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5萬畝。

4. 加大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力度。2023年1月底前按2022年存量盤活掛鉤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60%預安排,6月底前全額下達2023年盤活掛鉤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全年保障省重大產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2萬畝(含“415X”先進製造業集群重大項目用地指標3000畝)。允許省重大產業項目中的示範類製造業項目,預支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5. 繼續傾斜支持山區26縣用地。山區26縣重大項目急需開工建設,預安排用地指標量不足的,可申請增加預安排用地指標。優先支持山區26縣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保障範圍。實施山區26縣民生工程扶持三年行動,每縣每年可申報1-2個民生工程項目,按照省地雙方各50%落實用地計劃指標,年度共安排2000畝左右(每縣每年最高限額100畝)。山區26縣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收繳補助標準調整為耕地數量指標15萬元/畝,水田指標15萬元/畝,糧食產能指標每畝每百公斤3萬元。

6. 加強補充耕地指標支持。對符合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重大項目,做到“能申請盡申請”。對年內開工的省重大教育、科研、醫療等公共設施項目,可申請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對補充耕地矛盾特別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保障比例提高至40%。加快跨市補充耕地指標異地調劑,山海協作結對縣(市、區)允許“點對點”調劑。

7. 加快推進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處置。力爭3月底前全省清單內“未批已填”類曆史圍填海、兩線間“未批圍而未填”區域處理方案,獲自然資源部整體備案同意。累計提供曆史圍填海可處置麵積35萬畝,全年審批曆史圍填海區域項目用海1.5萬畝。在台州市開展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處置範圍內的水係、綠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用海備案試點。

8. 強化重大項目用海保障。全力支持浙江三澳核電廠二期、三門核電三期、金七門核電、小洋山北作業區等國家重大戰略項目用海。支持省重大產業項目在曆史圍填海區域落地。保障海塘安瀾工程等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用海5000畝。

9. 助力重大項目用礦需求。對年內開工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需新設大型砂石土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不受年度出讓計劃限製;未納入當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允許調整規劃補劃集中開采區,所在市縣采礦權規劃指標不足的,可在省級礦產資源規劃預留指標中安排。進一步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工作。全省礦產資源保障能力4億噸以上。

二、堅持保護為先,持續強化自然資源保育

10. 加大墾造耕地落實占補平衡。開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全年新增墾造耕地6萬畝。開展山坡農用地(非林地)與平原林地置換工作,拓展補充耕地渠道。

11. 加快推進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建設。實行“清單製+責任製+時限製”管理模式,加快推進跨鄉鎮土地綜合整治首批33個試點項目,全年完成土地綜合整治項目100個。

12. 高質量實施重點生態修複項目。全年完成廢棄礦山生態修複項目75個,實施省級“藍色海灣”項目5個、總投資4億元,完成甌江源頭項目中央資金投資4.275億元、總投資11.4億元。全力推進農村建設用地複墾,全年產生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2萬畝。

三、堅持提質為上,持續強化自然資源高質量利用

13. 創新完善土地市場配置方式。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應,單一工業用地中可突出主導用途(其中工業建築麵積占比不得低於50%),兼容倉儲、物流、研發、辦公、商業等混合用途。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出讓土地,可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製度。支持營利性教育、養老機構將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抵押融資。

14. 精準有序供應產業用地。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係,在不同供應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價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 明確價格(租金)標底。推進工業用地帶條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可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節能環保等產業準入要求納入供地條件。除負麵清單外,新供工業用地100%按“標準地”出讓。全省供應建設用地40萬畝,出讓土地總量中工業用地比例不低於30%。

15. 精準有序供應住宅用地。嚴格落實住宅用地信息公開製度,加強預期引導。單列保障性住房供地計劃,支持盤活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符合條件的存量工業項目,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占項目總用地麵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麵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16. 集約高效利用土地。加大存量土地盤活,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開發5萬畝,盤活存量建設用地10萬畝,盤活的存量土地優先支持“415X”先進製造業集群發展。

17. 集約高效利用海域。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保障“風光倍增”項目落地。支持開展低效用海有機更新,在符合規劃用途、管製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依據功能分宗設權,優先保障海洋經濟重大項目和臨港產業。

四、堅持提效為本,持續優化審批服務效能

18. 開展2023年版“百大”項目用地報批集中攻堅行動。健全完善廳領導聯係重大項目製度、重大項目用地報批通報製度、項目動態調整機製,把更多項目納入重點服務保障範圍。

19. 取消標準農田占補平衡製度。停止執行建設項目占用標準農田占補平衡按2倍收繳耕地開墾費等政策,在用地審批中不再審查標準農田占補方案。

20. 取消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管理製度。停止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占用補劃、按當地最高標準3倍收繳耕地開墾費政策。

21. 建立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製度。將優質耕地嚴格按標準納入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上圖入庫,並嚴格日常管控。重大建設項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直接從儲備區中進行補劃。

22. 全麵開展“空間適配”。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重大項目,運用“浙地智管”場景開展“空間適配”,在項目立項前發現、研判、協調空間布局矛盾,落實管控要求,做到“應配盡配”,提高項目前期謀劃精準性。

23. 全量開展“多評合一”。統籌歸並規劃選址、耕地保護暨占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踏勘、節地評價、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等論證,提高工作效率。

24. 簡化用地預審審查。建設項目位於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以及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涉及規劃土地用途調整的,用地預審階段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允許調整規劃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規劃調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在用地預審階段組織“多評合一”論證,在用地報批前取得省政府論證意見。

25. 允許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重大項目確需分期建設的,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單獨出具初步設計批複,可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對國務院審批權限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設區市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對省政府審批權限的,可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

26. 允許重大項目用地報批容缺受理。對重大項目暫未批準使用林地許可、暫未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等,在可預見的情況下,允許容缺受理,先行開展用地審查,相關審批手續須在用地批準前完成。

27. 優化用海用礦和測繪審批服務。開展曆史圍填海區域“集中連片論證、分期分塊出讓”審批改革試點擴麵,分期分塊出讓審批時間壓縮至15個工作日。采礦權抵押雙方自願簽署采礦權抵押合同的,無需向登記機關申請抵押備案;對確有要求辦理抵押備案的,辦理時間縮減至4個工作日。深化“多測合一”改革,實現“兩個30%”目標。

28. 減輕房地產企業資金壓力。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競買保證金比例,緩解競買者資金壓力。允許分期繳納出讓金,在首次繳納比例不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50%的前提下,剩餘價款可在一年內繳清。對出險的房地產企業,可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處理。

29. 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確保企業項目“交地即交證”,落實企業純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體抵押“即申請即辦”。實行“二手房帶押過戶”、預告登記,降低交易成本,減少房產交易風險。

30. 落實用海用礦和測繪服務費用減免政策。省級審批權限項目用海用島審核和使用金減免審核“雙審合一”,免繳采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資金占用費,全免企業用戶GNSS靜態數據後處理費用,減免測繪儀器裝備檢定費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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