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是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綜合競爭力的內在要求,是推動城市擴容提質、提升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為培育和引進總部企業,推動總部企業做大做強,更好發揮總部經濟在促進構建現代產業體係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優化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出讓管理,助力招商引資,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政策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
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23〕3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共十三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條件設置、出讓起價、操作程序、監管責任等五個方麵:
1.適用範圍。一是項目範圍。《通知》適用於培育和引進符合我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重大外資招引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參照執行。此類商業商務用地整體持有比例不得低於地上總建築麵積50%。二是區域範圍。《通知》適用於杭州市區,三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相應政策。
2.條件設置。一是出讓條件。總部類用地在出讓前明確規劃條件、產權持有、土地價款繳納、開發建設周期等要求,鼓勵“帶方案”出讓。二是項目要求。區政府可以在《投資開發協議》中對招商項目的投資額、納稅額、研發投入、人才或科研機構數量及規格、業態導入、建設品質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3.出讓起價。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在開展地價評估時,起價可根據物業持有比例按一定係數進行價格修正。
4.操作程序。區政府根據產業培育和引進需要,提出商業商務用地項目條件並製定《投資開發協議》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總部辦”)。市總部辦召集市級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麵意見。根據市總部辦書麵意見,規劃資源部門編製土地出讓方案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將《投資開發協議》納入掛牌文件組織公開出讓。
重大外資招引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由市投資促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查並出具書麵意見。
5.監管責任。按照“誰招商、誰監管”的原則,由區政府落實項目履約監管主體責任。市總部辦牽頭,定期對區政府履約監管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四、關鍵詞解釋
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是指用於培育和引進符合我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項目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商務用地且整體持有比例不低於地上總建築麵積50%,不含商住混合用地。
五、新舊政策差異
新政策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23〕3號)相關規定,支持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帶項目條件”出讓,促進優質總部經濟項目有效落地。
六、注意事項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適用於杭州市區,有效期三年,三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相應政策。
七、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樓海風
政策谘詢電話:8525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