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杭州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23〕3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優化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出讓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本通知所稱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是指用於培育和引進符合我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項目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商務用地且整體持有比例不低於地上總建築麵積50%,不含商住混合用地。
重大外資招引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細化規劃條件。在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可根據產業培育引進的需要,細分規劃用地性質到小類,按需確定商業和商務用地地上建築麵積的具體比例。
三、優化產權管理。區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可在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出讓前,明確商業商務用房整體持有比例(持有期間不得分割登記、不得轉讓)、年限、銷售等要求,並納入掛牌出讓文件及土地出讓合同。
四、優化土地價款繳納要求。允許合理確定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競買保證金繳納比例(20%-100%)、土地出讓價款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期數及具體比例,並納入掛牌出讓文件及土地出讓合同。
五、科學設定建設周期。根據項目招引和建設規模,合理確定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開竣工時間,並納入掛牌出讓文件及土地出讓合同。
六、細化項目要求。在嚴格遵守《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30號)基礎上,區政府可在《投資開發協議》中要求競得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原則上不超過5年)達到以下項目條件,並納入土地掛牌出讓文件:
1.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投資額;
2.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銷售額、營業收入(產值)等經營業績;
3.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納稅額;
4.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注冊資本金;
5.項目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
6.項目引進一定數量和規格的人才或科研機構;
7.項目達到一定數量的研發費用投入,以及研發費用投入占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比重;
8.項目完成有助於城市能級提升、功能完善和產業體係打造的企業招引、業態導入等要求;
9.項目建設達到一定的品質,可提出相應建安成本要求;
10.上述情形以外其他並無上位禁止性規定的條件。
七、鼓勵“帶方案”出讓。對項目論證及規劃條件、建設要求明確的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區政府可同步編製建築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經聯合審查確認後,項目用地可以進行“帶方案”公開出讓。
八、合理確定出讓起價。在綜合考慮土地市場、建安成本、財務成本以及物業整體持有成本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價。對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開展地價評估時,對應土地用途地價可按一定係數進行出讓起價修正。物業整體持有比例每提高10個百分點,起價修正係數降低0.03,出讓起價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九、規範操作程序
1.區政府可根據產業培育和引進需要,在集體決策基礎上提出總部類商業商務用地項目條件並製定《投資開發協議》,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資開發協議》應明確相應違約責任。
2.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市級有關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我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麵意見。
3.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書麵意見以及區政府來函,編製土地出讓方案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將《投資開發協議》納入掛牌出讓文件組織公開出讓。
4.地塊成交後,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先與受讓單位簽訂《投資開發協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再與受讓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重大外資招引的商業商務用地項目由市投資促進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上述程序負責審查並出具書麵意見。
十、落實主體責任。區政府是履約監管的責任主體,依托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平台,切實加強對商業商務用地項目的開工、竣工、投產、運營等全過程數字化監管,及時對照《投資開發協議》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估;履約承諾未兌現的,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十一、強化部門協同。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每年對區政府履約監管情況進行評價。審計部門根據審計管理權限將區政府履約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審計監督內容。
十二、嚴格審批管理。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審批的監管力度,住保房管、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大對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項目所涉物業銷售、廣告宣傳的監管力度,嚴禁變相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十三、防範廉政風險。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認真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依法依規加強審核把關,強化過程監管,嚴格按政策執行,切實防範廉政風險。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適用於杭州市區,有效期三年,三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相應政策。各地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函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3月27日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優化總部類等商業商務用地出讓管理助力招商引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