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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製度(試行)

信息來源: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04-21 09:15 瀏覽次數:

為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對市級工作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各自轄區內區級工作部門與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 工作考核應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製度完善,貫徹執行到位;公開內容明確具體,發布解讀回應高效;公開載體實用多樣,信息獲取方便快捷;監督機製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社會滿意度高。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麵:

(一)組織保障方麵。包括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等情況。

(二)信息管理方麵。信息製作、獲取、保存、處理等情況。

(三)主動公開方麵。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製度、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的製定發布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方麵。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及後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

(五)政策解讀方麵。包括明確解讀主體、時限、內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讀實效等情況。

(六)回應關切方麵。包括明確回應責任、突出回應重點、做好研判處置、提升回應效果等工作情況。

(七)公眾參與方麵。包括明確公眾參與事項範圍、規範公眾參與方式、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等情況。

(八)渠道建設方麵。包括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等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的建設管理情況。

(九)監督檢查方麵。包括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情況,責任追究等情況。

(十)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各考核機關應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每年至少開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條 考核采取百分製計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設定分值和評分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照不低於4%的比重納入績效考核體係,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各考核機關在日常指導和評估考核工作中,應避免過度要求下級單位提供自查報告、情況說明等材料,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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