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製造業用地保障,助推工業經濟穩進提質,根據全省以新發展理念引領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以及全市關於實施“新製造業計劃”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強化用地保障助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劃定工業用地控製底線
(一)確保用地底線。按照“十四五”期間全市工業用地總規模不少於300平方公裏的目標,分解下達各區、縣(市)2025年工業用地控製底線麵積。各區、縣(市)要用好“三區三線”劃定成果,開展全域工業用地空間分析,統籌布局增量工業用地,優化本地區工業空間布局,形成全市工業用地底線圖,包括現狀存量工業用地和2025年前可形成供應的增量工業用地,其中增量工業用地原則上應在園區集中布局。
(二)加強用途管製。工業用地底線圖納入“空間智治”平台,對工業用地統一實施賦碼管理。對於詳細規劃未覆蓋或正在開展詳細規劃修編的地區,工業用地底線圖應作為詳細規劃編製的約束條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規劃編製環節進行規劃控製。
(三)落實占補平衡。確因規劃實施需要調整工業用地底線圖內存量工業用地用途的,各區、縣(市)應嚴格按照“先補後調、調1補1.2”的要求編製占補平衡方案(單獨選址的基礎設施項目除外),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核並入庫備案後辦理後續手續。零星工業用地複耕後向園區集聚、工業用地調整用於公共服務設施補短等詳細規劃正向調整的,可按1:1係數落實占補平衡。各區、縣(市)補劃的工業用地應優先納入下一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劃或儲備計劃。市級做地主體改造項目涉及工業用地占補平衡的,應主動對接屬地政府並落實補劃要求。
二、強化工業用地保障
(四)優先安排指標。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統籌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結合工業用地底線圖中增量工業用地分布以及年度工業用地儲備計劃安排,按照“突出重點、園區集中”的要求,優先統籌保障園區使用。各區、縣(市)要加大對製造業用地指標的傾斜支持力度。
(五)加大做地力度。各區、縣(市)應組織編製工業用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加快做地收儲進度,實現“地等項目”;製定300畝以上集中連片工業用地做地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具體措施、完成時間等,為鏈主企業和產業鏈核心配套企業充分預留發展空間。
(六)確保應供快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結合各區、縣(市)實際,合理設定工業用地出讓麵積占比要求,確保全市每年新出讓的土地總量中工業用地占比達30%以上。2025年前,每年向各區、縣(市)分解下達1萬畝以上新出讓工業用地任務。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將年度工業用地出讓計劃以及擬出讓地塊信息在“讀地雲”平台實時滾動推出,方便企業找地拿地。
三、創新供地模式
(七)探索“帶項目條件”出讓。支持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帶項目條件”出讓,屬地政府召集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進行論證,在符合“標準地”要求的前提下,可細化項目具體條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八)探索“帶方案”出讓。對於產業論證及規劃條件、建設要求明確的工業項目,各區、縣(市)可確定做地單位同步編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並組織職能部門提前對方案進行模擬審查,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經確認無誤後,項目用地進行公開出讓。競得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按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後,同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現“拿地即開工”。
(九)探索混合產業供地。在園區範圍內,支持以工業為主(工業建築麵積占比不得低於50%)的“工業+科研”“工業+公用設施”“工業+商服”等混合產業用地出讓,促進產業融合發展。工業用地部分須按“標準地”方式供應,明確投資、稅收等產出要求。混合產業用地應整體持有,不得分割轉讓(按合同約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別確定,土地出讓起價按不同用途進行評估確定。混合產業用地的綠地總量按各類用途計容建築麵積比例,結合各類用途對應的綠地率予以確定。
四、完善創新型產業用地
(十)優化空間布局。創新型產業用地應根據城市有機更新、產業鏈發展需要等因素,在園區範圍內集中布置、連片規劃,並納入工業用地控製底線麵積實施統一管理。每年12月底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市經信局、市發改委編製下一年度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十一)強化項目審查。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鏈主”企業、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市場主體,其產業項目主要涵蓋製造業價值鏈高端環節(研發、設計、孵化、試驗、檢測等),且具有知識技術密集與人才集聚等顯著特征的,可優先組織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創新型產業項目由屬地政府組織遴選論證,報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審核同意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出讓。
(十二)強化履約監管。各區、縣(市)應將創新型產業項目統一納入工業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平台,切實加強對創新型產業項目的規劃建設、產業準入、土地使用、物業出租、分割轉讓等全過程數字化監管。建立項目績效評價製度,屬地政府應對項目投資情況、產出情況以及土地出讓合同和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書約定的其他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建立健全達產驗收實施細則,在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3年內完成達標考核。市發改委會同市經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每年對屬地政府履約監管情況進行評估。
(十三)加強產權管理。創新型產業用地應以自用為主,原則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地上建築物確有剩餘的,應向符合創新型產業指導目錄要求的企業出租。創新型產業用地經屬地政府達標考核通過後,因產業鏈上下遊配套、產業鏈共同體協同發展、企業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確需進行產權分割的,由屬地政府就履約承諾兌現、受讓對象、擬轉讓麵積等情況進行審查,經市經信局審核同意並報市政府備案後,方可辦理分割轉讓及登記手續。分割登記、分割轉讓的總麵積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築麵積的50%,應以幢、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且每層建築麵積原則上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經創新型產業項目準入論證同意的,最小分割單元可按不低於500平方米控製。產權分割後,企業應整體辦理不動產權證,並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中備注:轉讓前應經屬地政府批準,受讓對象應是符合創新型產業指導目錄要求的企業。
五、加快低效工業整治
(十四)加大盤活力度。各區、縣(市)要定期開展存量工業用地調查,摸清供而未用、用而未盡、建而未投、投而低效工業用地底數情況;以16個園區為基本單元,編製低效工業用地整治專項規劃;按照“邊規劃、邊整治”的要求,綜合采取政府主導、企業自主、社會資本參與等多種形式,製定低效工業用地盤活利用清單,推進政府收回新供一批、有機更新提容一批、優化布局置換一批、二級市場流轉一批,推動低效工業用地擴容提密、消低增效。
(十五)允許政府回購。允許屬地政府或國有獨資公司參與低效工業用地二次開發,參照“標準地”要求簽訂新的履約監管協議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可約定改造提升項目建成後,由屬地政府或國有獨資公司回購一定比例的工業空間,作為標準廠房,用於孵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回購的工業空間,可按幢、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且每層建築麵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辦理分割轉讓、分割登記。
(十六)支持聯合開發。支持“鏈主”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優質產業園區運營商等市場主體,以合作開發形式參與低效工業用地提升改造,經屬地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報區、縣(市)政府同意後,參照“標準地”要求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和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可約定提升改造項目驗收通過後原權利人和市場主體分別持有物業比例;完成驗收後,各合作方可按約定的比例要求進行產權分割,所持有物業可各自按整體辦理不動產權證,但不得再次分割轉讓、分割登記。
六、支持提高工業用地開發強度
(十七)就高設定開發總量。各區政府可根據省、市園區高質量發展要求,明確園區具體矢量範圍,在符合市政容量、交通容量、環境承載力、景觀風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容積率“宜高則高”的原則,結合產業發展導向合理確定園區開發總量,在不突破詳細規劃單元範圍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管控要求的基礎上,製定園區詳細規劃落實方案。園區詳細規劃落實方案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查後,聯合園區所在區政府上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十八)優化項目審批程序。在園區詳細規劃落實方案確定的開發總量範圍內,由各區政府根據景觀風貌等管控要求、產業及項目實際,合理確定單宗地塊工業用地容積率,按規定開展動態維護。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文件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強化用地保障助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