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嚴格耕地用途管製,規範耕地與其他農用地“進出平衡”管理,我廳製定了《浙江省耕地與其他農用地“進出平衡”實施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與其他農用地“進出平衡”實施意見
為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嚴格落實耕地保護任務,切實保障糧食安全,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製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要求,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進一步提高耕地與其他農用地“進出平衡”工作科學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範圍
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以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必須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含恢複屬性地類)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整治為耕地的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耕地“進出平衡”實施範圍包括“耕地轉出”和“耕地轉入”。
(一)“耕地轉出”情形。嚴格控製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麵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確需轉出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優先轉出難以長期穩定利用、質量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可以轉出的情形:
1.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符合標準的綠化帶、綠色通道)工程;
2.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特色農業項目或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3.農民合作社工商企業等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經批準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麵等其他農用地的農業項目;
4.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的農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設施、農田防護林等工程;
5.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麵;
6.按規定可以將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情況。
禁止“耕地轉出”情形:
質量較高、集中連片的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原則上不予轉出。禁止轉出的情形:
1.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管護期內或指標庫內補充耕地項目範圍內的一般耕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建設除外);
2.違規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
3.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
4.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
5.未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
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複耕、河湖水麵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的可不列入耕地轉出範圍。
(二)“耕地轉入”情形。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麵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為耕地。各地應根據土地“二調”、國土“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耕地恢複潛力調查成果,優先考慮標注恢複屬性地類(包括即可恢複地類、工程恢複地類)、自身規模較大的地塊或與周邊現狀耕地布局集中連片、農田水利設施配套較好的地塊整治為耕地。結合土地綜合整治、“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等,積極引導在耕地集中整治區內有計劃、有目標、有節奏地恢複耕地,優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質量。
禁止“耕地轉入”情形: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區、鹽堿化、土壤嚴重汙染等區域內新墾造或複墾耕地;禁止毀林毀草開墾耕地。
二、耕地“進出平衡”實施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主體。
國土綠化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實施國土綠化的單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報;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專業農戶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發展特色農業項目,或者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由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專業農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報;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麵確需占用一般耕地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報。
以上其他農用地和農村道路建設確需占用耕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求申報並綜合考慮當地農村道路建設占用一般耕地情況,結合本地耕地恢複潛力情況,統籌提出實施耕地“進出平衡”的項目清單、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內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於每年年初上報縣級人民政府。
(二)方案編製。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上報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以進定出”的原則編製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每年3月底前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並在全省耕地“進出平衡”備案監管係統(以下簡稱監管係統)中完成填報,作為縣域內實施耕地用途管製和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的依據。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原則上每年可以調整一次。
(三)方案實施。
“耕地轉入”地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所有經批準實施轉入的耕地,必須通過驗收。實施完成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驗合格後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驗收,確保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可長期利用的穩定耕地。縣級驗收通過後報市級自然資源部門抽查複核,複核通過後及時錄入監管係統,逐級報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並納入日常國土變更調查。
“耕地轉出”地塊要按照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要求,實施前通過監管係統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並逐級報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建設可通過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占用一般耕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農業設施建設用地需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後,方可備案實施。
(四)監督管理。
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製度,並運用“耕地智保”等數字化場景、鐵塔高位探頭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耕地轉出地塊的後續監管,防止改變用途或擅自擴大用地規模;加強對耕地轉入地塊的後續管護,防止出現新增耕地“非農化”“非糧化”。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縣級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的實施監管;對轄區內耕地轉入地塊開展市級複核工作,統籌落實本轄區內的耕地“進出平衡”,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統籌推進全省耕地“進出平衡”工作監督和業務指導,利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組織對各市年度耕地“進出平衡”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省自然資源廳建設全省耕地“進出平衡”備案監管係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年度“進出平衡”方案獲批後將“耕地轉入”項目和“耕地轉出”地塊信息錄入監管係統。其中轉入項目實施完成後形成耕地進出平衡指標,納入耕地“進出平衡”指標庫管理。根據耕地進出平衡核算規則,耕地轉入麵積大於或等於耕地轉出麵積,即認定為已落實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反之,認定為未落實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結果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方案編製實施工作中,要充分考慮養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承包耕地轉為林地等其他地類的,經批準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發包方依法與承包農戶重新簽訂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變更權屬證書等。
(二)土地整治實施前,實施主體需征得土地權屬單位、承包農戶書麵同意,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地類情況說明。涉及標注恢複屬性以外的林地整治為耕地的,需依法依規核定。
(三)縣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各部門共同落實耕地用途管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地類現狀、國土空間規劃等情況,牽頭負責項目彙總和耕地“轉入”驗收,組織開展國土變更調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農業項目的合理性必要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要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林業項目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後仍有結餘的耕地進出平衡指標,可以計入完成耕地恢複計劃,用於補足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缺口。
(五)縣域範圍內無法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在市域範圍內統籌落實,市域範圍內無法落實的,省域範圍內統籌落實。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