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土地複墾條例》第十八條
2.《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3.《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征收範圍:臨時用地使用人不履行複墾,或者複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損毀土地。
征收主體: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
征收對象:臨時用地使用人
征收標準: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麵積、損毀程度、複墾標準、複墾用途和完成複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確定。費用標準由縣(市、區)自行製定。
收費程序(流程):臨時用地使用人在占用土地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麵積、損毀程度、複墾標準、複墾用途和完成複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確定土地複墾費的數額,並完成土地複墾方案編製及通過專家論證。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土地複墾方案中確定的資金數額預繳至,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複墾費用專門賬戶。
收繳路徑:線下:縣(市、區)自行製定。
線上:縣(市、區)自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