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53號)第十四條
征收範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征收主體: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征收對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征收標準: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
收費程序(流程):土地閑置費由自然資源部門向繳納義務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具《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文書,並向稅務部門推送《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繳納義務人依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土地閑置費申報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並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收繳路徑:線下:無
線上:稅務部門根據費源信息向繳納義務人推送繳納信息。
減免、優惠政策: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