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0〕29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8〕39號),國土資源部、原國家經貿委、水利部關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5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製紮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12〕5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提高省統籌補充耕地項目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的通知(浙財農〔2013〕298號),財政部關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14〕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2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4〕73號),浙土資函〔2015〕4號,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10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補充耕地指標標準農田指標調劑和省統籌補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資發〔2018〕20號)
征收範圍: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的耕地、園地
征收主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征收對象: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征收標準:
標準(元/平方米) | 市縣名單 |
72 | 上城區 拱墅區 西湖區 濱江區 錢塘區 |
56 | 蕭山區 餘杭區 臨平區 富陽區 |
40 | 臨安區 桐廬縣 建德市 淳安縣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標準農田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的兩倍收取耕地開墾費; 占用示範區耕地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的三倍收取耕地開墾費。 省統籌補充耕地:數量指標 5 萬元/畝,水田指標 5 萬元/畝,糧食產能 指標每畝每百公斤 1 萬元。 |
收費程序(流程):向符合收費條件的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按通知中收費流程繳納費用。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將予以退件。
收繳路徑(線上):1.可以在手機上(如支付寶等)掃描《繳款通知書》二維碼辦理繳款;2.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共支付子網站(http://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務服務網移動客戶端(浙江政務服務APP)公共支付,輸入繳款單號辦理繳款事項。
收繳路徑(線下): 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繳費完成後係統會自動發送短信至繳款手機,也可通過浙裏辦APP查詢電子票據並獲取。
減免、優惠政策:
1.壩區、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遷建占用耕地,可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下限標準全額收取;以發電效益為主的工程庫區淹沒耕地,可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下限標準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為主的工程庫區淹沒耕地,可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下限標準的70%收取;
2.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3.增減掛鉤項目中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增減掛鉤項目所在市縣利用節餘指標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未超過國土資源部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可以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4.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征耕地開墾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耕地開墾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