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費〔2017〕16號)
征收範圍:
自然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
(二)無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
(四)耕地、草地、水域、灘塗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地役權;
(六)抵押權;
征收主體: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
征收對象:不動產登記申請人
征收標準:
(一)住宅類不動產 80元/件(核發一本證書);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 550元/件(核發一本證書);
(三)證書工本費(增加證書) 10元/本;
減免、優惠政策:
根據《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物價局關於涉企公安交警證照費和不動產登記費零收費的通知》(杭財綜【2018】30號),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實行不動產登記費零收費,期限三年。
根據《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繼續實行不動產登記零收費的通知》(杭發改價格【2022】4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執行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