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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4-88721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成文日期 2024-02-29
文  號 浙自然資規〔2024〕1號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加強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3-05 09:57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促進全省經濟持續穩進向好,推動高質量發展繼續走在前列,經省政府同意,製定以下政策。

一、加強國土空間規劃保障

1. 加快國土空間規劃報審。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後,力爭兩個月內完成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報審,接續推進鄉鎮總體規劃編審工作。按照“按需編製、應編盡編”的要求有序推進詳細規劃編製工作,細化“分區準入+約束指標”規劃管理方式,實現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全覆蓋。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正式批準之前,實施過渡期政策,保障急需開工各類建設項目所需的規劃空間。

2. 支持開發邊界外項目布局。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製度,符合用地類型和規模管控的前提下,結合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化發展、旅遊開發和“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合理需要,允許有特定選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鎮建設用地,包括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倉儲用地、依托資源的零星產業用地等布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除符合單獨選址報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鎮村分批次用地(含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方案)報批。

二、加強自然資源要素保障

3. 用足用好用地計劃管理政策。堅持“指標跟著項目走”,爭取100個以上項目納入國家用地保障範圍,保障省以上重大基礎設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5萬畝。

4. 加大重大產業及山區26縣用地保障力度。全年保障省重大產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1.5萬畝,允許省重大產業項目中的示範類製造業項目預支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繼續實施山區26縣民生及產業扶持三年行動,2024年給予每縣200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民生及產業補短板項目用地。繼續實施省政府大督查激勵措施。

5. 提前下達存量盤活掛鉤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1月底按2023年存量盤活掛鉤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60%預安排的基礎上,6月底前全額下達2024年盤活掛鉤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各地通過批而未供處置和閑置土地處置獲取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全額返還地方。給予設區市一定的建設用地指標,用於統籌保障地方重大急需建設項目用地。

6. 加強項目用海保障。推進曆史圍填海高效利用,在曆史圍填海詳細布局方案完成編製前,可采取承諾製,由地方政府承諾地塊性質、地塊用途、開發方向等控製要求,作為用海規劃符合性材料。對選址位於曆史圍填海區域的項目,簡化海域使用論證,推行“集中連片論證、分期分塊出讓”,實行項目用海與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合並審查,允許用海審核和使用金減免審核“雙審合一”。支持開展存量建設用海盤活更新,在符合規劃用途、管製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據功能批準分宗設權,優先保障海洋經濟重大項目和臨港產業。全年保障項目用海2.5萬畝。

7. 加強重大項目用礦保障。保障省重大產業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砂石料需求,需新設大型砂石土采礦權的,嚴格論證,合理設置采礦權,避免產能過剩,采礦權出讓不受年度出讓計劃限製,所在市縣采礦權規劃指標不足的,可在省級礦產資源規劃預留指標中安排。全省礦產資源保障能力4億噸以上。

三、優化用地用海審查報批

8. 加強用地報批服務。深化“百大”項目用地報批集中攻堅行動,健全項目動態調整機製,把更多項目納入重點服務保障範圍。完善提前介入機製,全麵開展“空間適配”和“多評合一”,實行成片開發方案“隨報隨審”,做深做實重大項目用地報批前期工作。實行重大項目用地報批通報製度,提前預警、協同解決用地報批堵點卡點。

9. 優化用地審查審批。取消標準農田占補平衡製度,停止執行建設項目占用標準農田占補平衡按2倍收繳耕地開墾費等政策,在用地審批中不再審查標準農田占補方案。優化重大項目用地審查,在可預見的情況下允許用地報批容缺受理,允許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允許直接從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耕地中補劃。重大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可與主體工程同步報批;鐵路項目已批準初步設計明確的“四電”工程,可按照主體工程用地審批層級和權限,單獨辦理用地報批。

10. 規範用地批後調整。線性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地質災害、文物保護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用地範圍的,經批準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可申請調整用地,根據用地總麵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報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在農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後, 由於初步設計變更,原有用地未發生變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將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審批權限報批。

11. 加快重大項目落地建設。重大項目符合申請先行用地情形的,在原則不超過用地預審控製規模30%的情況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在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批準實施後,對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可直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直接服務於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製梁場、拌合站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保能夠恢複種植條件的前提下,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占用耕地。

12. 優化用海用島審批。對同一項目涉及用海用島均需報省政府批準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島申請材料。對省級審批權限內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用島,簡化用島申請材料。對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互花米草治理項目涉及的臨時海域使用,期滿確有必要延期的,在建設單位承諾及時拆除的前提下,經批準可予以繼續臨時使用,累計臨時使用相關海域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優化自然資源資產供應

13. 支持工業項目用地。全省供應建設用地35萬畝,其中出讓工業用地麵積占總出讓用地麵積比例不低於30%,引導民間投資項目占出讓工業用地比重不低於70%。支持工業用地帶條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鼓勵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長期租賃等供應方式。深化“標準地”出讓,除負麵清單外,全省新供應工業用地100%按“標準地”出讓。

14. 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應。鼓勵地方探索製定混合土地用途設定規則,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主導土地用途、空間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方式。單一工業用地中可突出主導用途(其中工業建築麵積占比不得低於50%),兼容倉儲、物流、研發、辦公、商業等混合用途。單宗土地涉及多種用途混合的,應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項評估後確定出讓底價。

15. 推動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深化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推進低效工業用地整治,支持企業以自主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等方式,實行“退二優二”“退低進高”。全省完成低效工業用地整治4萬畝,盤活存量建設用地10萬畝,盤活的存量土地優先實體經濟發展,重點支持“415X”先進製造業集群重大項目建設。

16. 深化“空間換地”。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工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5,建築係數達到40%以上,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容積率達到2.0以上。鼓勵推進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地下空間用於商業、辦公、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應以有償使用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土地出讓價款分層計算。其中,地下首層部分土地出讓價款可按所在地基準地價對應用途樓麵地價的20%以下確定,並逐層遞減,地下三層及以下可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17. 支持探索各門類自然資源資產組合供應。在特定國土空間範圍內,涉及同一使用權人需整體使用多門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可實行組合供應。進一步完善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鼓勵探索采礦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組合供應方式。

五、加強自然資源保護

18. 加強耕地保護。改革耕地占補平衡管理體製,拓展補充耕地來源,全年實現耕地墾造和功能恢複6萬畝。支持各地加快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建設,完成“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50萬畝。

19. 深化土地綜合整治。進一步改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完善土地綜合整治形成的各類指標收益分配機製,製定印發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複支持意見。全年推進91個跨鄉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驗收完成100個、新儲備100個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20. 開展“多田套合”。統籌整合相關資金,集成現有涉農政策,優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和糧食功能區等農業生產空間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麵積50萬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另有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附件: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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