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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4-08 16:13 瀏覽次數:

原告:郝*,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郝**,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溫**、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郝*與被告郝**、郝**、馬**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2月2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登記在被繼承人郝**名下位於***房產由被告郝**、郝**繼承,繼承份額各50%;

二、被告郝**、郝**於202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郝*、被告馬**支付***元;若被告郝**、郝**未按期足額支付款項的,應當另行支付違約金***元,原告郝*、被告馬**有權就未支付的金額及違約金一並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三、原告郝*、被告馬**在收到被告郝**、郝**支付的上述款項後於七個工作日內配合被告郝**、郝**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被繼承人郝**、葉*名下財產繼承完畢,雙方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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