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務公開>建議提案
索 引 號 002489647/2024-92629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5-30
文  號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關於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拱墅30號建議的答複意見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5-30 15:09 瀏覽次數:

許榮根代表:

您在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優化我市村級留用地政策的建議》(拱墅3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複如下:

一、基本情況

留用地製度一頭連著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是農村穩定發展的基石,一頭連著城中村改造、征地拆遷的順利進行,是我市征地製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9年我市推行留用地製度以來,我局一直持續跟蹤調研,不斷地根據新形勢、針對新問題探索完善相關政策。2014年2月21日,發布實施了《杭州市區村級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杭政函〔2014〕35號)。2022年,我局對市區留用地進行了一次全麵調研,結合政策實施以來存在問題和各區最新實踐,研究製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區村級留用地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23〕1號),於2023年1月3日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您提出的部分建議我局已在文件中有所考慮:

1.允許實施抵押。留用地製度是保障失地農民長期收益的重要措施,允許留用地項目村集體持有的51%部分進行抵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集體融資能力的同時,也增加了村集體資產的隱形風險。為此,在留用地製度設計之初,村集體持有的51%部分原則上不得抵押。為進一步加大對留用地項目的支持力度,我局在起草杭政辦函〔2023〕1號文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到了村集體的實際需求,增加了“確需抵押的,必須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告,按程序報區政府同意並在區政府監管下實施,抵押所得款項應全部用於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條款,確保在村集體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允許留用地項目按規定程序實施抵押,並受區政府監管。

2.加快項目落地。根據留用地政策製定初衷,市區留用地指標係按照征收村集體農用地一定比例計發的,主要用於保障本村失地農民長遠生計,從實踐情況來看,可基本滿足村集體項目建設需要。與此同時,政策製訂過程中,鑒於可能存在大部分指標落地後有零星剩餘,也不足以作為一個項目落地的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留用地以區為單位統籌管理的原則,因此設定了零星指標可以在同一行政區內進行調劑的規則。指標實行跨區調劑,容易造成區位優勢明顯的村集體購買大量留用地指標,造成不平衡、不公平以及指標“落地難”問題。為此,我們鼓勵以區為單位係統謀劃,由區政府綜合采取貨幣化收購、“指標換物業”等措施,加快零星指標落地工作。對於發展較好、有充裕資金的村集體,也可考慮通過公開方式參與商業商務用地競買或購買商務樓宇等方式投資項目。

3.強化政府統籌。經前期調研,由於部分村集體缺乏開發經驗、招商能力較弱、運營能力不強等原因,自主開發或自主招商容易造成項目爛尾,損害村集體的長遠利益。正因如此,市委市政府多次專題研究,明確要進一步強化留用地開發區級統籌,由區政府統籌推進留用地招商、開發、建設、運營等全流程管理,確保留用地製度真正轉化為可持續的村集體收益。為此,我局在起草杭政辦函〔2023〕1號文的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政府統籌開發的政策導向,強化了留用地開發區政府、鄉鎮街道、村集體的三級責任體係,進一步鼓勵市、區國有企業全麵參與留用地項目全流程管理,確保留用地實現“指標-項目-收益”閉環。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局也將圍繞您提出的建議,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座談調研,加強與各區政府的溝通協調,強化靠前服務,積極指導各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強化政府統籌、優化審批流程、強化後續監管,促進集體經濟組織不斷發展壯大。

最後,衷心感謝您對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今後繼續關注和監督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及時指出不足,提出寶貴的批評和建議,以利於我們進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13日

(聯係人:戴霽,聯係電話:8525479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