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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點條款解讀(一)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5-08 15:2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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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在基本政務服務便捷化基礎上,整合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構建增值服務體係,為市場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

具體解讀

增值服務,是指在基本政務服務便捷化的基礎上,為企業提供的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是指黨委政府為促進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強化功能、加快發展,通過製度創新、數字賦能雙輪驅動,政府、社會、市場三側協同,進一步優化基本政務服務、融合增值服務,對政務服務體製機製、組織架構、方式流程、手段工具進行的變革性重塑。當前,我省在優化提升基本政務服務的基礎上,整合政府側、市場側、社會側服務功能,圍繞企業全生命周期、產業全鏈條,提供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的項目、政策、金融、人才、法治、科創、開放、數據等集成服務,構建形成全鏈條、全天候、全過程的為企服務新生態,為“民營經濟32條”落地見效提供強大改革動能,為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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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體係,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健全本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係和線上線下結合的評價方法,利用無感監測、問卷調查、現場體驗等方式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具體解讀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以評促改”方式來推動政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目前,我省對標世行B-Ready評價指標體係和國家營商環境評價標準,聚焦市場主體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基本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指標體係。同時,我省強化數字賦能,在全國首創推行營商環境“無感監測”評價模式,迭代優化企業感受度調查問卷,創新實施現場體驗官製度,完善季度監測和年度評價有機銜接的考核體係,基本形成了全省域線上線下相結合、無感有感相融合的營商環境評價機製,為綜合分析研判指標數據,找準營商環境優化提升短板弱項,推動全省各地靶向發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打下了良好基礎。下一步,將持續對標世行和國家營商環境新標準新理念,堅持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進一步完善全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係和評價模式機製,為全省各地調整完善營商環境政策措施提供科學依據,全麵助力打造全省域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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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管理規定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

具體解讀

“個轉企”,即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願轉型登記為公司製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並辦理原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個轉企”是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等都對優化“個轉企”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進一步推動個體工商戶更快、更好轉型發展,我省在原有轉型登記製度上進行重大調整,2023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允許個體工商戶通過“直接變更”方式轉型升級為企業,無需先注銷個體工商戶再設立企業,並支持保持升級前後字號、檔案、榮譽稱號等方麵的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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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在指定地區登記注冊,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住所等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遷移服務協調機製,簡化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的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序。

具體解讀

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等要求不得給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

為進一步暢通企業跨區域遷移,我省通過落實市場準入負麵清單製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等措施,全麵清理廢止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創新實施企業遷移“一件事”改革,整合企業遷出、遷入、調檔、變更登記等業務為“一件事”全流程辦理,變跨區域遷移“跑兩地、跑三趟”為線上“零跑動”。下一步,將深化企業遷移“一件事”改革,規範遷出時限、流程、條件,進一步打破遷移限製壁壘,推動遷移更為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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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和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製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市場主體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款社保以及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麵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具體解讀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在招投標相關製度規則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中,要嚴格遵循“七個不準”:(一)不準限定投標人的所有製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二)不準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三)不準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要求等門檻限製潛在投標人;(四)不準在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一般項目中設置資質、業績、獎項等加分項;(五)不準明示或者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製投標人采取不同評價標準;(六)不準對不同所有製投標人設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評價指標;(七)不準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製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參與投標的行為。

破除政府采購“隱性壁壘”,要嚴格做到:一是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所有製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二是在采購文件中不得將市場主體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款社保以及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三是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依法提起質疑投訴。下一步,將創新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製,積極推進集中裁決改革,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切實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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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製,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範、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製,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業破產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啟動援助。

對申請債務集中清理的個人,經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刪除其失信信息。

具體解讀

企業退出即企業市場退出,現行法律製度中,企業退出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非破產退出路徑,即企業依據章程或決議、行政決定、司法裁判等原因解散,進行清算並注銷後退出市場;二是破產退出路徑,即以《企

業破產法》為依據,通過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等製度安排實現市場退出。企業破產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的一項基礎性法律製度,不僅能夠促進債權人公平受償,還能推進市場資源要素有效流轉,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世界銀行營商環境的評估包括十項一級評價指標,其中一項即是“辦理破產”。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應當給予一個規範化的市場退出路徑,這也是營商環境優化的基本內容。

債務人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依法推進指定管理人、發布公告、召開債權人會議等破產程序;由地方政府提供職工安置、信用修複等配套製度和公共服務保障;由破產管理人辦理接受債權申報、審查、資產核查等具體破產事務,在“法院主導程序+管理人辦理破產事務+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製的框架中,各負其責,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複、打擊“逃廢債”、變更注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以提升破產處置便利度和破產工作質效,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這有賴於建立健全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製,統籌協調解決破產審判中資產處置等配套問題。

探索建立預重整、重整識別等破產拯救機製,充分發揮破產預重整和重整識別的救治功能,幫助更多的危困企業涅槃重生。浙江是中小企業大省、民營經濟大省,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製具有重要意義。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省法院發布《關於深化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推進破產清算案件簡易審理若幹問題的會議紀要(二)》,進一步深化執行和破產程序銜接,推進破產案件審理繁簡分流,提高了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效率。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是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參照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依債務人申請,通過財產申報、調查、核實和清理,債權人表決等程序,在充分調查清楚債務人財產情況的基礎上形成個人債務清償方案,以達到執行程序有效退出、債務人信用修複的目的,體現“寬容失敗鼓勵創業創新”的價值導向。省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是介於強製執行製度與正式的個人破產之間的一項製度安排,參照個人破產基本規則引入強製執行製度中財產申報、參與分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製度因素,實現強製執行製度與個人破產製度的充分銜接。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雖然在債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不產生法定破產免責的法律後果,但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可以達到免於被強製執行的效果。2018 年起,浙江在全國率先探索試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並在試點基礎上於 2020 年出台《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有效識別“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和失信人員,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以相對寬鬆的製度出路,不再納入失信人名單,使因市場風險而創業失敗的人有機會解除債務枷鎖,重新創業和生活,推動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社會導向。

本條第三款明確企業破產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啟動援助。目前,我省各市縣政府均設立了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無產可破或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破產程序啟動和推進問題,有效解決“無產可破”僵屍企業的破產費用難題。省級層麵建立了浙江省企業破產援助獎補機製,對設立破產援助資金且使用規範的市、縣(市、區)給予獎補。各地已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為進一步支持我省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個人破產製度的探索和建立,允許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相關資金納入原各地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使用範圍,在原資金規模內統籌安排。通過增用途、調結構的方式,支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提升各地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使用績效和社會效益。

對申請債務集中清理的個人,經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刪除其失信信息,推動創業失敗經營者恢複經營能力,有效激勵“誠實而不幸”債務人主動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本條文係全國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製度,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全麵深入推進和個人破產立法的地方經驗積累,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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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務服務機構建設企業綜合服務中心。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應當統籌跨部門、跨領域業務協同和服務全程跟蹤督辦等事項,構建涉企問題高效閉環解決機製,為企業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務。

具體解讀

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是指黨委政府涉企服務的中台樞紐,“一個口子”受理、流轉、督辦、反饋企業需求,承接政企懇談會、政企溝通見麵會等活動。當前,所有設區市、縣(市、區)、省級新區均已掛牌設立企業綜合服務中心,下設項目、法治、科創、人才、開放、訴求等涉企增值服務板塊,每個板塊配置首席服務代表和若幹服務專員。鼓勵市縣分管領導依規兼任企服中心黨委(黨組)書記或主任,由企業綜合服務中心統籌做好各增值服務功能板塊的事項進駐、統籌協調、服務評價等運行保障工作,做好板塊進駐人員的日常管理考核。同時,各地積極建設鄉鎮(園區)服務站點、24 小時自助服務專區等,推動構建全天候多層次的涉企服務體係。以企業綜合服務中心為中台樞紐,構建涉企問題高效閉環解決機製。整合線上線下各類涉企問題渠道,建立涉企問題分類分層分級交辦落實機製和多主體參與的評價體係,推動解決普遍共性問題的經驗做法固化為製度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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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件事一次辦成,強化部門業務協同、係統聯通和數據共享,實現多個事項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聯辦;梳理共性高頻基本政務服務事項和各類主體提供的其他服務事項,建立健全一類事服務場景。

具體解讀

涉企服務一類事,是指圍繞滿足企業全生命周期某個階段、產業鏈特定節點的重大需求,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務服務一件事基礎上,不影響公平競爭前提下,疊加關聯度高的中介、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務事項,打造形成訂製化、套餐式、模塊化、線上線下相融合的為企服務新場景。

目前,省級層麵已編製形成 24 個一類事,各地圍繞企業發展全周期、產業發展全鏈條形成了一批一類事服務場景,企業可通過企業綜合服務中心、企業綜合服務專區獲取服務。

例如,市場準入準營“一類事”(餐飲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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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二十八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相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市場主體已經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生成的專項信用報告的,有關單位不得再要求其重複提供相關證明。

具體解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證明實施方案》要求,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證明,是指用一份報告替代本省有關部門歸集的 40 個領域的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的違法犯罪、行政處罰(不含簡易處罰)等依法列入有無違法違規證明的舉措。

當前,辦事主體在辦理企業上市、融資、招標投標、評優評先等事項時,需要根據涉及事項分別開具相應領域有無違法違規證明,推行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證明,可解決證明開具辦理流程複雜、時間周期長,“多次跑”“多頭跑”等問題,如省委金融辦浙裏企業上市集成服務“鳳凰丹穴”係統已嵌入專項信用報告查詢接口,實現對上市企業的無感查詢,為企業降成本、減負擔。

目前,專項信用報告已在“信用浙江”網站、“浙裏辦”APP、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浙江)、各設區市信用網站等渠道開放申請,辦事主體可通過電腦網站或手機端申請實現“線上辦、即時辦、免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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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三十條

本省探索建築師負責製,在可行性研究、規劃方案、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工程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優化管理流程,發揮建築師專業優勢和全過程技術主導作用。

具體解讀

建築師負責製,是指以擔任項目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築師為核心的設計谘詢管理團隊,受建設單位委托,以所在的設計單位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開展設計谘詢及管理服務,提供符合建設單位要求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築產品以及服務的一種工作模式。

2021 年8 月,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築師負責製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2022 年7 月配套出台《建築師負責製服務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建築師負責製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和《建築師負責製服務收費指導意見》等三個政策文件,目前正在有序推進建築師負責製試點工作。

2022 年 11 月,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七個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在民用建築和簡易低風險工業建築項目中推行建築師負責製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探索開展建築師負責製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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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健全工程圖紙數字化管理係統。鼓勵建設單位通過係統報送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的工程圖紙。

建設單位通過係統報送工程圖紙的,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應當共享工程圖紙並在線完成工程圖紙審查,不得要求建設單位重複報送。

具體解讀

工程圖紙線上審查,是指在係統上傳符合數字化圖紙標準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工程設計圖紙,運用基於全省政務雲平台的規劃許可、初步設計批複、施工圖審查等信息係統,實現在線審查和技術服務。

2017 年,省建設廳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數字化轉型為契機,實行工程圖紙線上審查,除涉密工程外,施工圖審查不接受紙質圖紙,並開展建設、人防、消防、雷電防護施工圖數字化聯合審查,審查合格後,在線出具審查合格書。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在圖紙係統中上傳相應的變更圖紙,並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圖紙係統中予以確認;設計變更涉及施工圖審查內容的,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對變更部分重新進行審查。下一步,將推動工程圖紙數字化管理係統應用拓展到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審查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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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三十三條

推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數字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檔案主管部門製定建築工程電子檔案標準。建設單位提交的電子文件符合檔案標準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提交紙質歸檔材料。

具體解讀

建設工程檔案是城鄉工程建設活動的真實記錄。檔案驗收作為重要的行政審批事項,材料事後補、資料交不齊、審核壓力大、歸檔周期長等矛盾問題長期困擾著檔案管理部門和建設各方,是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亟待突破的難點之一。檔案管理部門目前普遍采用紙質掃描件與紙質文件一起雙套製歸檔(即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雙套),但紙質掃描件僅僅是紙質文件的電子格式,與真正原生電子文件還有明顯差異,同時與傳統紙質文件管理無實質性區別。

隨著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頒布,以及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技術的廣泛應用,工程建設有關的原生電子文件數量逐步提高,例如審批係統中的各個電子批文、電子證照;工程圖紙係統在線生成的電子竣工圖;工程數字化管理係統實時形成檢測、驗收記錄等。提高原生電子文件應用比例,加強工程電子文件管理,是落實電子檔案改革任務的關鍵。2023 年,省建設廳在浙江省工程建設全過程數字化管理係統(簡稱“浙裏建”)上線“電子文件歸集(工程檔案管理)場景”,建立了全國第一個按工程項目過程實施的電子文件歸集平台,並正著手編製全國第一本工程電子文件歸集標準。歸集平台對應歸檔要求建立了工程準備、監理、施工、竣工圖、工程驗收等五大類目錄,與審批係統、圖紙係統以及相關工程業務管理係統建立數據共享機製,建設各方在工程過程中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歸集電子證照等文件。檔案管理機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提供指導服務,將原先集中在驗收階段的檔案驗收分解到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僅大幅壓縮檔案歸檔時間、減少檔案審核壓力,還有力保障了檔案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下一步,將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各方主體業務聯動機製,印發我省《房屋建築工程電子文件歸集標準》,加快迭代工程全過程數字化管理係統,加大電子文件歸集場景應用推廣,逐步提高工程建設原生電子文件比例、降低紙質掃描件比例,加快探索工程檔案單套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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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稅費申報平台,探索多種稅費合並申報,推廣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和風險提醒,及時公布稅收優惠項目,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解讀

稅費合並申報,是指通過對不同稅費種申報表梳理整合,支持納稅人在申報多個稅費種時,隻需填報一張綜合申報表,無需單獨報送分稅(費)種申報表。合並申報可減少納稅人報送表單和數據項,同時依托部門共享數據和其他征管環節數據,可實現已有數據自動預填,大幅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降低納稅人申報錯誤幾率。

當前,浙江省電子稅務局已支持多稅費種合並申報,如企業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合並申報等,納稅人可通過相應功能模塊實現“一表報多稅(費)”。同時,不斷調整納稅期限,統一簡並申報繳稅次數,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對資源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和財務會計報表,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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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製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置依據、資質資格要求、服務時限、價格管理形式等,並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

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實現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製,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製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具體解讀

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等都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專門作出規定,明確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目前我省尚未梳理印發全領域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部分事項的設定依據不符合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各地分散建設了網上中介平台,但還未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管理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部分事項還存在中介服務機構資格限製情況。

為推動《條例》規定落實,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麵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凡是缺乏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都予以取消,編製形成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施清單動態管理。二是完善網上中介超市平台,並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打通,實現審批中介服務全流程線上辦理。三是堅持“非禁即入”市場準則,加快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培育,破除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中介機構準入限製、限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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