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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重點條款解讀(三)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6-14 17:0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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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務等部門以及國際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解決一站式工作機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快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具體解讀

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製,是指在處理涉外商事糾紛過程中,綜合利用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高效、多元、便捷的糾紛化解選擇,以達到公正、高效解決糾紛的目的。

當前,在便利訴訟方麵,結合地區經濟發展實際,省法院優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機製,確定了衢州地區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常山法院集中管轄、其餘地區基層法院涉外管轄權全域覆蓋的管轄方案,設立杭州、寧波國際商事法庭並實質化運行,深化國際商事爭端一站式解決,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司法服務,為我省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仲裁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方麵,省司法廳指導全省仲裁機構探索涉外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機製,拓寬服務領域,逐步把發展基礎好、業務能力強的仲裁機構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競爭力的國際仲裁品牌,為企業“走出去、引進來”過程中產生各類爭議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支持我省航運仲裁發展,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海事法律服務基地。

在訴訟、仲裁、調解聯動銜接方麵,省法院會同省貿促會建立健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製,推出引入外籍調解員、視情形成中外雙語調解協議、探索建立中立評估機製、市場化解紛等創新舉措,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普適性與創新性的統一,推動涉外商事訴仲調銜接更加流暢便捷。省司法廳在全省部署開展訴前調解改革行動,暢通涉外商事矛盾糾紛受理流轉銜接機製,進一步鞏固以調解為中心的民商事糾紛化解格局,會同省貿促會推進涉外商事調解組織建設,建成省市縣涉外商事調解“1+12+N”服務網絡,形成以省國際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為領頭,各市調解中心為支撐的涉外商事調解工作格局。杭州中院會同市貿促會在全國首創“國際商事調解雲平台”,寧波海事法院創建涉外海事糾紛多元化解中心,義烏探索設立“一帶一路”糾紛訴調對接中心,“以外調外”涉外糾紛工作法入選全國“楓橋式工作法”。另外,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將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堅持以司法支持仲裁、依法監督仲裁,仲裁司法審查工作的規範化程度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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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七十七條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麵清單、負麵清單和倡導清單,明確國家工作人員與市場主體經營者交往規則,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政企溝通和聯係渠道,主動聽取市場主體的建議和訴求,依法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調整優化有關政策措施。

具體解讀

日前,省紀委機關、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聯合印發《浙江省親清政商交往若幹行為指引(試行)》,緊扣當前政商交往突出問題,聚焦企業需求和幹部顧慮,以列清單、定標杆的形式,提出政商交往正麵清單、負麵清單、倡導清單。其中,正麵清單和負麵清單針對公職人員設立,倡導清單是對民營經濟人士提出的號召。這是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浙江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的重要一環,是落實我省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的有力抓手。

主要體現三方麵特點:一是用正麵清單來激勵擔當。立足於優化服務、主動作為,從加強政企良性互動、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等八個方麵規範政商交往高頻事項,解決實踐中幹部想為但怕追責導致不敢為、不願為的問題。同時把實施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等體現浙江特色的工作予以固化,旨在把“親”的關係塑造得更加和諧。二是用負麵清單來劃出底線。在現有紀法規定的基礎上,聚焦影響企業切身利益和服務質效的問題,從破壞公平競爭、違背誠信原則等八個方麵進一步明確“不準為”的範圍,與正麵清單形成一體兩翼,真正做到親不逾矩、清不遠疏。三是用倡導清單來示範引領。重在強化教育引導,既立高線又劃底線,納入“四千”精神、“同心同廉”、清廉民企等浙江特色和元素,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在愛黨愛國、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等八個方麵爭作示範引領。

《行為指引》將根據試行情況不斷迭代完善,持續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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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弘揚浙商創新創業精神,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市場主體經營者予以褒揚激勵;依法處置涉及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的虛假和侵權信息。

具體解讀

目前,省委網信辦已根據省委三個“一號工程”具體部署,結合網信部門職能,在全省範圍開展營商網絡環境“親清·護企”專項行動。通過創建“三清單”,摸排重點服務保障對象,調研重點突出問題,公布侵權處置成效,實現企業情況清明。建立“三機製”,實現涉企輿情聯席研判、重點企業直聯應對、企業家權益保護保障,實現企業風險清雷。推動“三提升”,提升企業媒體交流溝通能力、提升企業輿情應對水平、提升辟謠發布處置效率,實現企業輿情清聲。但與此同時,企業侵權舉報還存在“舉證難”“處置難”的問題,企業提供的線下證據不足、主管單位背書支持不夠較為突出,導致舉報和處置質效不高。

下一步,將推動專項行動持續走深走實,幫助浙商浙企熟練運用網絡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出“政企同心 e 路護航”活動,組織屬地網信部門與重點企業開展核心業務板塊涉政有害信息交叉檢查,針對涉政表述不當、固定搭配錯誤、圖片使用不規範等有效提高企業意識,形成事前糾正代替事後執法的良好示範效應。二是探索民企輿情聯席座談機製,通過網絡侵權舉報宣傳科普進企業,有效提升民企輿情風險應對化解能力和網絡舉報舉證能力。三是大力開展網絡舉報護企宣傳,聯合屬地網絡媒體平台,推出多期“清鋒俠在行動”舉報護企作品,在中央和省級主流媒體上進行發布報道,提升護企工作針對性和影響力,形成品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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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傳承和弘揚幹部下基層開展信訪工作經驗,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加大涉企爭議協調化解力度。

具體解讀

社會治理助力營商,是指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把調解、仲裁、行政裁決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挺在前麵,推進涉企爭議協同化解、實質化解,讓各類市場主體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專心創業。

在訴源治理方麵,全省立足預防、立足調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層,積極構建黨委領導下的訴源治理大格局,持續深化“浙江解紛碼”、舟山“普陀模式”、永康“龍山經驗”和臨安“共享法庭”等創新做法,完善省、市、縣、鄉鎮、村社、網格六級聯動的基層社會治理體係,抓實縣級社會治理中心建設,形成訴源治理“浙江模式”,“組合拳”效應持續放大。下一步,將完善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訴源治理組織領導機製、“調解為主、訴訟斷後”矛盾糾紛分層過濾機製、訴源糾紛就地受理就地化解機製、重大訴源預警預測機製、訴源在線智能化解機製,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中心建設,發揮法院指導調解職能,加強“楓橋式人民法庭”“楓橋式共享法庭”建設,推動商事糾紛化解提質增效,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

在信訪方麵,當前,各地通過幹部下基層開展信訪工作等形式,借助省“民呼我為”統一平台、12345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圍繞企業痛點、難點、堵點,從完善辦理機製入手,建立完善分類處理、快速辦理、督查督辦、分析研判、溝通協調機製,有力推動涉營商環境谘詢投訴事項形成“谘詢投訴-交辦-回複-回訪-評價-督查”全過程閉環管理,助力我省營商環境提升。下一步,將持續強化考核問效,用好信訪部門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三項建議權”,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不斷推動營商環境事項化解質效提升,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在調解方麵,著眼“楓橋經驗”的實質內涵,省兩辦出台《關於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幹意見》《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體係的意見》等製度性文件,構建矛盾糾紛多元調解格局。縱深推進訴前調解改革攻堅行動,製定出台《關於加強訴前調解改革的意見》《關於建立調解組織名冊管理製度的通知》等指導性文件,深化訴源治理。圍繞服務保障三個“一號工程”,在全國率先實現設區市商事調解機構全覆蓋,強化涉企爭議調解。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部署開展調解工作標準化市場化國際化改革,著力構建具有浙江辨識度的大調解工作格局,不斷增強治理方式韌性,切實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打造平安浙江建設標誌性成果。指導商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有需求的法治服務專區,提供涉企法治增值服務。

在仲裁方麵,我省仲裁行業進一步創新訴源治理,積極融入“一站式”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製,實現矛盾糾紛化解“網上隨時辦、全域就近辦、簡易快捷辦”。下一步,將強化部門協同,根據企業需求,持續深耕金融、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服務領域,支持仲裁機構探索建立小額金融糾紛等領域的“訴仲調”銜接機製,提升仲裁參與基層治理實效。

在行政裁決方麵,我省行政裁決案件主要集中在專利侵權糾紛、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和政府采購投訴糾紛處理等領域,全省行政裁決程序製度不斷完善、示範試點效果明顯、數字化建設加速推進、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辦案總量逐年攀升。為推動《條例》規定落實,下一步,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動全省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裁決職責,推進行政裁決工作專業化、規範化和製度化。二是提高行政裁決案件質量,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三是加強創新實踐,夯實行政裁決工作的理論基礎。四是健全工作保障,切實加強行政裁決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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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製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設置不少於六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出台後確需立即執行的除外。

具體解讀

《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明確,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製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出現排除、限製市場競爭情況。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將適應調整期設置為不少於六十日,有利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出台節奏,全麵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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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製綜合檢查場景清單,推進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多個執法主體的相關行政檢查一次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麵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全覆蓋。

具體解讀

編製綜合檢查場景清單,是指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進一步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通知》,對部分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及多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高頻事項,明確牽頭監管部門、配合監管部門和各部門監管事項,納入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清單實施管理。推進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多個執法主體的相關行政檢查一次完成,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不同行政檢查且可以同時開展的,以跨部門聯合檢查為原則,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主要方式開展檢查,切實防止多頭重複檢查。當前,我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編製《浙江省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清單》(第一版),包含 86項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並以此為基礎,編製省級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聯合抽查計劃,以跨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為主要方式落實跨部門綜合監管重點事項清單,提高監管的公平性、精準性和集成度,為經營主體打造法治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行政執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麵係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都要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全麵推行行政執法“三項製度”,對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下一步,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將持續抓好行政執法“三項製度”貫徹落實,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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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具體解讀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將持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規定,嚴格履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職責,省級人民政府部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的主體責任;設區的市政府及其部門負責製定本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以及彙總整理上級政府及其部門製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上級製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等予以合理細化量化。盡快修訂《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行為的行政裁量權規範,推行“一單位一清單”集中公示,防止發生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小過大罰”、類案不同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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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六條

行政執法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製行政手段的運用。鼓勵依法製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清單。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具體解讀

非強製行政手段,是指在行政執法中,基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職能職責,在嚴守法律、安全底線的前提下,適時靈活地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警示約談、整改複查等非強製性執法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主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從而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規定,要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目前,我省正在探索事前行政合規指導、涉企“預約式”行政指導服務等方式,推行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處罰工作。探索將參與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公益服務作為從輕減輕處罰情形。截至2023 年底,全省已有 26 個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明確全省係統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處罰清單,涉及 363 項行政處罰事項。下一步,將推行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執法質效工作,更加注重發揮行政執法服務、教育、引導、規範功能,聚力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努力實現行政執法效能最大化、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最小化、為民服務效益最優化。

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的暫時性限製,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製的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行政強製措施實施程序,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前,綜合衡量是否為行政管理之必要,非必要不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確需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嚴格按照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利,並對查封、扣押全過程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民營企業和人員的一般違法行為,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依法必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處置涉案財物的,必須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結案後及時解封、解凍非涉案財物。目前,我省寧波、杭州、衢州等地,以及交通、文化廣電旅遊、稅務等領域,製發了“不予行政強製清單”,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法院執行工作中,需要強化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目前,全省持續深化執行“一件事”改革,深化“自動履行為主、強製執行為輔”的執行工作長效機製建設,開展助企紓困專項集中執行行動,推出企業基本賬戶“保護艙”、涉企財產保全“綠色通道”等善意文明執行舉措。在執行辦案中,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的發生,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允許繼續使用,努力做到不中斷企業的指揮係統,不中斷企業的資金往來,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擴大對企業聲譽的負麵評價,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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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係建設,編製重點產業合規指引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勞動用工等方麵專項合規指引。

支持重點企業建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員製度。

具體解讀

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是指堅持“預防性”工作定位,聚焦產業發展、企業經營的高頻涉法風險,梳理規則、劃出紅線、明確底線,優化製度供給,強化行政指導,創新能動司法,完善精準普法,通過提供預警、谘詢、輔導、化解等全鏈條合規服務,構建形成合規製度、運行、激勵、監管的工作閉環。

當前,我省正在開展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係建設國家試點,通過加快構建“重點+專項”合規指引體係、“線上+線下”增值服務體係、“力度+溫度”精細執法體係、“積極+適度”政策激勵體係,進一步加強合規指引編製、合規平台建設、合規係統治理、合規評價運用,讓行政監管規則更加明確、清晰,讓企業提前知曉合規經營底線、紅線,讓涉企法治服務更有針對性、實效性,推動企業法律風險從“被動查找”向“精準識別”轉變、企業合規建設從“要我合規”向“我要合規”轉變、企業經營管理從“事後整改”向“全程防控”轉變、涉企監管執法從“單向要求”向“雙向規範”轉變,在全國率先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企業合規經營、群眾誠信守法的營商環境法治化新路子,努力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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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條款:第八十九條

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實施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行賄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企業資產等腐敗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並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腐敗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依法予以監督糾正。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民營企業內部工作人員腐敗案件審理機製和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製,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和追贓挽損力度,提高辦案質效。

具體解讀

民營企業內部涉嫌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從法律層麵而言即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犯罪主體是指在公司、企業的人員,最常見的罪名有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與貪汙賄賂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相區分。2023 年 12 月 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年3月 1 日起施行),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企業資產的罪名適用範圍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展到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突顯了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民營企業內部職務犯罪是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毒瘤”,不僅是企業的“家務事”,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治理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民營企業內部職務犯罪行為,對於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維護民營企業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治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問題,立足有力有效“打”的基礎上,全麵深化公安機關涉民企內部腐敗治理“打防治控”全方位工作,有效解決民營企業內部職務犯罪報案難、辦理難、追贓挽損難、有效治理難等問題;檢察機關將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進一步加大訴訟監督和懲治力度,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消減犯罪隱患,推動行業建立健全相應反腐機製,以案件辦理助企業康複,促行業治理;法院將依法嚴懲民營企業內部職務犯罪行為,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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