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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8-13 17:05 瀏覽次數:

原告:陳**甲,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乙,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陳**甲、陳**乙訴被告陳**繼承糾紛一案,本院於2024年8月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章**獨任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房屋歸原告陳**甲所有,原告陳**乙、被告陳**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陳**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原告陳**甲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出售房屋,原告陳**甲將房屋出售所得價款扣除必要費用後,按被告陳**36%、原告陳**乙19%的份額分別向被告陳**、原告陳**乙給付款項,剩餘款項歸原告陳**甲所有。

三、若原告陳**甲、陳**乙,被告陳**三方在第二條出售房屋分割房款過程中產生爭議或按照上述第一項約定履行義務後,原告陳**甲未按上述第二項約定按其出售房屋或者出售後未按第二項約定給付原告陳**乙、被告陳**相應款項,則陳**甲需於2025年9月2日前向被告陳**支付***元,向原告陳**乙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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