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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2489647/2024-93974 公開分類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成文日期 2024-09-03
文  號 浙自然資規〔2024〕10號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信息來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4-09-05 14:44 瀏覽次數:

各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管理,規範規劃許可行政行為,提升規劃許可行政效能,深化規劃管理體製機製創新,防止規劃實施領域違法違規許可、重許可輕監管等問題,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2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據法定規劃實施用途管製

(一)依法依規開展用途管製和規劃許可。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開展各類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統一用途管製的基本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進行用地審批的法定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是核發規劃許可的主要依據。各地要按照法定的國土空間規劃體係推進規劃製定與修改,切實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優化城鄉空間結構的功能。不得違反規定以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片區整治方案、行動實施方案等替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作為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的規劃依據。

(二)紮實推進國土空間規劃“上圖入庫”。按照“誰編製、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各地要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獲批後及時將依法審批的數據庫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係統。未納入的,不得作為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的依據。各地要嚴格按照省域空間治理平台的要求做好規劃成果數據彙交工作,促進國土空間規劃編製、審批、修改和實施監督全周期管理機製的有效落地。

(三)試點推進“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管製方式。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選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礦山等建設項目,軍事設施、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監教場所、殯葬等特殊用地建設項目,有鄰避效應的汙水垃圾處理等建設項目,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建設項目和其他確需在邊界外布局的特殊建設項目,選址區域未編製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可以依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規劃落實方案作出規劃許可。在未編製村莊規劃的村莊範圍內,允許各地在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項目建設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依據“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作出規劃許可。依據“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仍無法確定規劃條件或要求的,及不適用“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的其他鄉村建設項目可以編製規劃落實方案。城鎮開發邊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鎮建設用地,也可以編製規劃落實方案細化相關規劃管控要求。涉及城鎮開發邊界調整的,應編製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

二、規範規劃條件設置

(四)嚴格依據詳細規劃核定規劃條件。各地不得以未經依法批準的詳細規劃及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規劃許可的非法定方式作為核定規定條件的依據。未依法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試點推進“浙地智管”應用場景中製定全省格式統一的規劃條件模板,功能全省上線後,新劃撥或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的強製性內容通過“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台”彙集的詳細規劃數據計提。保留地塊、留白用地等開發利用涉及修改詳細規劃的,經依法修改後方可出具規劃條件。保留地塊局部改造不涉及詳細規劃修改的,相關改造方案的內容可以納入規劃條件。

(五)厘清規劃條件設置部門的職責邊界。各地不得將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間治理內容納入規劃條件。試點推進“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的工作機製,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規劃條件生成階段一並提出的非空間治理類管控內容,通過“浙地智管”應用場景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彙集形成建設條件,在空間準入或地塊出讓階段提出。建設條件的監督實施按照“誰主張、誰監管”的原則,由提出建設條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監督實施,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將有關內容作為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核實和土地核驗的要求。

(六)推進“拿地即拿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依法優化用地規劃許可流程,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打通有關在線審批係統,將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備案、領取用地規劃許可證歸集為“一類事”。依法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其他情形,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區域性基礎設施明確空間準入要求。各地開展交通、能源、水利等區域性基礎設施規劃用地綜合論證時,應當提出項目規劃選址的空間準入要求;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時,應當進一步明確規劃選址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保護耕地、生態等自然資源和曆史文化遺產的要求,協調空間重要矛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等。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明確的規劃要求達到規劃條件深度的,可作為規劃條件使用。

三、嚴格規劃許可管理

(八)落實規劃許可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事項屬於自然資源部門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各地應當切實履行統一核發規劃許可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規劃許可事項授權或委托的,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符合法定形式。對農民建房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委托鄉鎮辦理的,應當有賦權(下放)文件或與受委托的鄉鎮簽訂委托書,並將委托事項、依據、範圍、期限等內容向社會公告。

(九)嚴格依據規劃條件開展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標準規範、地方技術規定的要求和規劃條件。各地應當明確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規則。工程設計方案涉及部門、專家聯合審查的,各地應當按照“一家牽頭、統籌協調、並聯審查、限時辦結”的原則,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程設計方案聯合審查,按照職責進一步明確部門審查要求。相關部門審查意見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的,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定依據。

(十)合理設置分期規劃許可。確需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分期立項文件或者項目立項文件中明確可分期建設的內容。建設單位在首次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以及首期建設項目的其他材料。各地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合理確定分期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中小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房、農貿市場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各地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開展後續分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因公共利益或保護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等原因,涉及已經公示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重大調整的,在核發前,應當重新公示。建設項目申報末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各地應當整體核實建設項目的控製指標和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落實情況。

(十一)簡化優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住宅、農村供水設施、汙水處理設施、垃圾儲運設施、公廁等已編製工程設計通用圖集的建設項目,可以選用通用圖集的設計圖作為工程設計方案申報。對滿足住房困難家庭和危房所有權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擴建需要的,各地應當合理安排農房建設用地,簡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對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性自建房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嚴禁違規加層加蓋,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各地要充分發揮“駐鎮村規劃師”“農房代辦員”等專業谘詢、技術把控、便民服務作用,不斷健全完善規劃公共參與和實施保障機製。

(十二)加強告知承諾製和免於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對實行告知承諾製的建設項目,各地在作出規劃許可後,應當切實開展實質性審查或抽查,對不符合規劃條件、標準規範的,應當及時撤銷許可或提出整改意見。建設項目因弄虛作假、承諾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對實行免於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各地應當結合地方實際製定許可豁免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加強後期監管,規範建設行為。

(十三)推進工程規劃許可數字化申報和審查。按照國家、省用途管製數據標準,實現工程規劃許可數據標準化、圖數一體化、填報便捷化,成果共享化。探索推進工程規劃許可智能審查,研發建設控製指標自動核對工具,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幹預,形成與相關部門成果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良好局麵。

(十四)全麵施行規劃用地“多驗合一”。各地按照國家、省關於規劃用地“多驗合一”改革要求,全麵實施規劃核實和土地核驗一體化辦理,做到建設項目驗收階段“一門進、一門出、一門清”,堅決杜絕多頭驗收、重複驗收。竣工時涉及規劃核實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做到“一證一核實”或“多證一核實”。除按省級以上規定確需分期驗收外,嚴格禁止“一證多核實”等隨意分期驗收行為,確需分期驗收的,應確保驗收的單獨工程整體符合規劃要求和質量安全。

四、加強監測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五)切實提升審批服務效能。各地要按照自然資源部用途管製監管係統、“浙地智管”規劃許可管理係統建設部署要求,切實做到線上審批、線上監管,禁止線上一套、線下一套,杜絕隱形審批、重複審批。各地應當合理確定規劃許可事項承諾辦理時間,提高規劃許可服務效率,優化營商環境。開發“浙地智管”規劃許可管理係統中項目辦件超期預警功能和手機“掌上辦”功能,實現規劃許可隨時能辦、隨處可辦。

(十六)加強審批質量動態監測監管。各級應當依托現有的數字化平台和審批係統探索構建規劃管控指標有效傳導實施的動態監測監管機製,對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核實和土地核驗的強製性指標進行一致性分析,實現強製性管控和預警提示。

(十七)強化規劃許可行為監管。參照自然資源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組織開展規劃許可事項年度案卷評查,定期通過“浙地智管”規劃許可管理係統對市、縣辦理規劃許可事項進行抽查。對違法違規核發規劃許可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十八)加強規劃許可證書統一管理。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要求,統一使用用途管製監管係統配發的電子監管號作為證書編號。沒有電子監管號的不能作為下一階段辦理相關手續的印證材料。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監製(製定)的規劃許可文書規範樣式,全麵推行規劃許可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嚴禁各地在空白證書上提前加蓋公章、提供證書編號。加快農民建房“一件事”、水電氣網報裝“一件事”等係統和“浙地智管”規劃許可管理係統的貫通,實現數據共享、流程優化、辦事通暢。

本指導意見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規劃實施管理的試點方案.docx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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