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65471314/2021-01969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財政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發布《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舉措》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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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財政局,市級各采購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講求績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製度,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舉措》,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1日 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舉措 第一章 優化政府采購流程 第一條 采購單位應依法編製政府采購預算,並嚴格按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預算金額應當隨采購公告一並公示。嚴禁超預算、無預算開展政府采購。 第二條 依法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項目,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法關於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購單位不得通過擅自拆分、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條 采購單位應當依法優先采用公開競爭方式實施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依法選擇采購方式,無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製采購文件。 第五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製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征求專家的意見。 第六條 招標(磋商、談判)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采購方式、采購政策、項目預算、采購需求(技術規格和服務要求)、采購單位信息、代理機構信息、供應商資格、招標文件獲取方式、開標時間、地點、投標文件範本、采購合同範本、信用融資渠道等相關內容。 第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編製政府采購招標(磋商、談判)文件範本、政府采購合同範本,定期向社會發布。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擅自更改範本中的政府采購政策條款。 第八條 政府采購招標(磋商、談判)文件範本應當包含質疑函和投訴書範本,明確質疑和投訴方式和途徑,暢通供應商維權渠道。 第九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磋商、談判)文件在線獲取,不得設置投標報名環節,不得收取采購文件工本費和投標保證金。 第十條 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複雜性和供應商準備投標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等標期。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一條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回複潛在供應商的詢問、陳述、澄清等請求。 第十二條 對於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其本人親自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於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係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 第十三條 對於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製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電子交易平台組織開標、開啟響應文件,所有供應商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 第十六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開標或評審現場應當做好宣布紀律、告知回避情形、宣讀評審工作程序、解釋法律法規、處置現場異常情況等工作。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後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采購單位可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但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積極開展異地評標。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谘詢人員、論證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不得泄露所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尚未公開的采購項目情況。 第二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單位。采購單位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采購單位應當依法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已申領電子簽章的單位可在線簽訂合同。采購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單位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購單位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於因采購單位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可約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采購資金,不得強製供應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條件,不得約定驗收合格後分期付款和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采購單位應積極履行合同,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將合同款支付完畢。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單位應自收到發票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有條件的采購單位可以即時支付。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 第三十一條 實行政府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等,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動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三十二條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資料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三條 采購文件資料是指在采購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和記錄采購過程的電子及紙質文件,包括采購預算,采購計劃,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或者征集文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評標報告或者評審報告,談判記錄或者協商記錄,定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章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製定麵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並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三十六條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三十七條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鼓勵有條件的采購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將預留比例分別提高至50%和80%。 第三十八條 采購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十九條 對於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後未預留份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工程項目為5%)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5%作為其價格分。 第四十條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於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3%(工程項目為2%)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2%作為其價格分。 第四十一條 經采購單位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單位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三條 采購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直接向分包供應商支付款項,減少中間環節。 第四十四條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采購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者遲延支付政府采購合同款項,應當暢通供應商催款維權渠道,及時處理訴求,維護政府公信力。供應商對於采購單位違規拖欠賬款的行為,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加強政府采購政策的宣傳和指導,便於中小企業及時獲知相關優惠政策,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第三章 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第四十七 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應當包括采購意向、采購需求、采購計劃、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範本、合同範本、采購結果、專家評分明細、質疑投訴渠道、采購合同、驗收結果等。 第四十九條 采購單位應當嚴格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是否專門麵向中小企業等。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第五十一條 招標采購中,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因必要情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後,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審核方法和標準進行審查,對於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公平公正,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製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製供應商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製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十四條 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無效標條款應當集中列示,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製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第五十五條 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采購單位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第五十六條 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麵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證明其能夠誠信履約的,可以繼續參加評審,否則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五十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公布專家評審明細,約束專家評審行為,促進評審工作公平公開公正,保障供應商知曉未中標、成交原因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質疑答複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麵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條 采購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在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複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製管理。 第六十一條 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廉政和履職風險防控機製,防止權力濫用和利益衝突。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行為不當但尚不構成違法違規的,由同級財政部門采用約談、提出監督意見等方式提出整改建議。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門定期開展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提高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專業化水平。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檢查,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依法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強化信用體係建設 第六十五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管理製度,書麵承諾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和資格條件並且沒有稅收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麵的失信記錄,采購組織機構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 第六十六條 采購單位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需確認廉政承諾;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代理時,需在政府采購交易平台提交廉潔自律承諾書;評審小組成員需在評審前簽署《政府采購評審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供應商需在投標文件中提交《政府采購供應商廉潔自律承諾書》。 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建立誠信檔案。采購單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因非主觀因素造成失信行為並主動糾正的,按規定在線申請實施信用修複。采購代理機構認為受到惡意差評的,可向財政部門申訴。 第六十九條 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采購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合理運用采購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及監督檢查結果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第七十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當日對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考評記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規定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定期考核,連續兩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解聘。 第七十一條 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運用履約驗收評價結果、電子賣場評價結果等供應商信用信息,可以在項目評審中作為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因素予以適當賦分。 第七十二條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按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證明文件。 第七十三條 中小企業對其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約保證,減少資金占用,切實降低履約成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 第七十五條 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的違約責任,並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後及時退還,延遲退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中,采購單位可根據杭州市政府采購網公布的供應商履約評價情況減免履約保證金。供應商履約驗收評價總分為100分的,采購單位應當免收履約保證金;評價總分在90分以上的,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高於合同金額2%;評價總分在90分以下或者暫無評分的,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高於合同金額5%。 第七十七條 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於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額的3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於10%。 第七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采購單位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實際情況提高預付款比例,最高預付比例可以達到50%。 第七十九條 財政部門深化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機製。合作銀行可根據已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向供應商發放貸款,也可根據供應商政府采購曆史交易記錄和履約情況發放貸款。合作銀行應在授信額度、貸款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麵給予支持,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 第五章 完善爭議處理機製 第八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向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第八十一條 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有條件的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實現政府采購質疑答複崗位與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 第八十二條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第八十三條 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後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八十四條 財政部門健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製,暢通供應商維權渠道,依法及時處理供應商提出的投訴。受理投訴的方式、聯係部門、聯係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公布。 第八十五條 供應商依法對政府采購項目提起投訴的,可以通過現場送達、郵寄送達、在線提交投訴書等方式提起。為節約投訴成本,提高投訴處理效率,鼓勵供應商在線提起投訴。 第八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對於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縮短處理期限,原則上可以自收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過程中引入調解機製,邀請人民調解員主動化解矛盾。經調解,雙方在行政裁決做出前達成一致的,可終止投訴處理。 第六章 深化監管創新服務 第八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采購單位優先采購被認定為首台套產品和“製造精品”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八十九條 首台套產品被納入《首台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之日起2年內,以及產品核心技術高於國內領先水平,並具有明晰自主知識產權的“製造精品”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視同已具備相應銷售業績,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業績分值為滿分。 第九十條 采購人擬采購的產品屬於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品目清單範圍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確定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處於有效期之內的節能產品、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證書,對獲得證書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采購或強製采購。鼓勵使用環保包裝材料。 第九十一條 采購單位應當開展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築品質工作,將綠色建築和綠色建材性能、指標等作為實質性條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 第九十二條 市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自行組織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科研設備,並可以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合適的評審專家。 第九十三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采購合同備案後,采購單位按規定在線發起驗收流程。 第九十四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當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相關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小組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受采購單位委托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可以推選一名組長,主持驗收小組的工作。驗收小組應當按照驗收方案獨立開展驗收。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應當出具驗收報告。 第九十五條 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項目采購活動的其他供應商參與對供應商的履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出具意見。 第九十六條 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驗收報告明確驗收意見,並蓋章確認。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結果應在采購單位評價後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法關於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采購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第九十八條 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單位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供應商不得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條件參與緊急采購。 第九十九條 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製度,嚴格確定緊急采購項目性質,高效有序實施采購活動。對於有條件實行采購信息公開的項目,應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示采購結果。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2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杭州市財政局關於發布《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舉措》的通知.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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