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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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職工楊某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公司沒有為他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立案後,經調查發現,楊某於2012年3月被公司錄用,2017年10月離職,在此期間,楊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從未給他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2018年6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公司限期為楊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並補繳單位應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送達生效後,公司拒不整改,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強製催告後,所在地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在執行期間,公司法人因不配合執行,被法院納入法院執行失信黑名單。2019年11月,法院進行強製扣劃,楊某的住房公積金欠款補繳至其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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