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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765471314/2023-0000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  號 - 成文日期 2023-01-09
發布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章程


發布時間: 2023- 01- 09 17: 05 瀏覽次數:

(2022年11月25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2022年11月28日經中心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審查、杭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自核準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製,規範單位運行管理,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文域名: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126號。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中共杭州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副局級。

第四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852.94萬元。

第五條 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製,行政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本單位宗旨: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和製度。業務範圍:負責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的歸集、提取、使用、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和保值增值;依法查處涉及住房公積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分中心實行統一製度、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機構編製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本單位全麵健康發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公益屬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

(三)完成杭州市委市政府、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二)審查本單位章程草案;

(三)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四)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自主開辦,製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五)為本單位提供穩定的開辦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開辦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六)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七)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單位各項製度規定;

(六)踐行本單位宗旨,維護本單位利益;

(七)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八)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章  黨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麵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事業健康發展;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提高黨的建設質量。主要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麵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確保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

(二)黨組對本單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堅持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推動黨組決策全麵落實;

(三)堅持黨管幹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中發揮主導作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切實把握用人條件、提出推薦人選、做好組織考察、加強管理監督、培養後備人才;

(四)堅持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及群團工作的領導;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

(六)履行其他應由黨組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組議事決策製度,切實發揮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

黨組會議議事決策範圍:

(一)研究決定本單位黨的建設、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等重要事項;

(二)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工作事項、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意見;

(三)審定本單位重要規章製度、重要請示和報告,以及需要提交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事項;

(四)研究本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事項,研究決定職責分工、人員配備,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等事項;

(五)研究決定重大項目、特殊事項采購、項目招標、大額資金使用、重要資產處置等事項;

(六)研究決定由主任辦公會議提交或其他需由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一)責任部門就議題上會理由、前期準備、分析比較和溝通交流等情況進行彙報。涉及多個部門的,列席會議部門會前已參與協調,原則上不再重複發表意見。

(二)黨組成員按“責任部門分管領導發言、其他黨組成員發言、黨組書記最後發言”的順序對議題提出意見建議。

(三)黨組書記對議題作小結,對需表決事項由黨組成員作表決。黨組書記和黨組成員應在會上當場表明對該議題持同意或否定態度。

(四)對涉及“三重一大”的決策事項,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

黨組會議重大決策前,應充分醞釀、溝通協調。責任部門對提交決策事項充分調研,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並在事項材料中說明協調經過、各方意見,由黨組書記決定是否先召開主任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具有明確意見或基本明確意見後,再提交黨組會議決策。

黨組會議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利益關聯者回避原則。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十五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書記主持黨組全麵工作,是黨組工作第一責任人。黨政領導班子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置機關黨委、黨支部等基層黨組織,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機關婦委會、機關共青團(青工委)等群團組織。機關工會委員會、機關婦委會、機關共青團(青工委)在機關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七條 基層黨建及群團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應得到相應保障,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條 主任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全麵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由舉辦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主任辦公會議製度。主任辦公會議由領導班子和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主任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辦公會議的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中央、省市和管委會的重要決定、決議和指示精神,結合中心黨組決定,研究貫徹落實具體措施;

(二)討論中心擬定的規章製度以及重要請示、報告、會議材料等事項;

(三)定期研究部署全市公積金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四)研究決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和業務處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其他需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上述任務中屬於“三重一大”等中心黨組履行決策職責的事項,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後需提交中心黨組會議集體決策。

第二十一條 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製,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係,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機構編製規定,結合宗旨、業務範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機構。

內設機構共8個,名稱分別為:綜合管理處、組織人事處、稽核監督處(政策法規處)、信息管理處、計劃財務處、信貸管理處、行政審批處、服務管理處(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

設8個分中心,名稱分別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蕭山分中心、餘杭分中心、臨平分中心、富陽分中心、臨安分中心、桐廬分中心、淳安分中心、建德分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製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1-2次,由本單位工會召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會議決議須經應到會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本單位章程及規章製度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並審議關於中心的工作情況、發展規劃、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本單位人事管理製度草案、績效評價製度草案等內部製度草案;

(四)審議並監督落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審議上一屆(次)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檢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職工(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六)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領導班子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七)討論其他需要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事項。

第五章 履職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發展目標: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推進住房公積金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健全繳存、使用、管理和運行機製為主線,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製度作用,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第二十七 本單位功能定位:為社會提供高質量、均等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公益服務。

第二十八條 確保公益屬性是本單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公益服務體係,不斷提升公益服務質量,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不得從事公益職責相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本單位宗旨和公益目標,不得損害服務對象利益。

第三十條 嚴格按照行業標準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公益服務質量管理規定,遵守職業倫理和道德。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建立公共服務清單製度,逐項列清公益服務的職能,厘清事業單位與黨政機構和市場的界限。

第三十二條 在充分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舉辦單位每3年至少組織1次對本單位公益服務質量的考核評價,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實行信息公開和年度報告製度,通過書麵、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和履職情況,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采取適當方式在單位內部公開。

第三十四條 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注重選樹宣傳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示範帶頭作用,積極打造本單位公益服務品牌。

第三十五條 加強本單位特色公益文化建設。本單位徽章為住建部統一規定的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

第三十六條 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推動公益服務、內部管理的數字化建設。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日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財政全額補助)等。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實施全麵預算管理,遵循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規定,強化成本核算與內部控製。

第三十九條 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製度,結合單位宗旨,製定財務會計管理製度、內部控製製度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單位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市管幹部由中共杭州市委統一管理,本單位負責其他幹部人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製度,全麵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出國(境)審批、請銷假管理等各項日常人事管理製度,規範管理、按章審批。

第四十三條 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製訂和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按照如下程序製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製定(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製定(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職工全體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

(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提交黨組會議審議。

(四)章程報送舉辦單位審查。

(五)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六)核準通過後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製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衝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決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可自行決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並、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依法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條所列事項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由本單位黨組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應到會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並報舉辦單位、機構編製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舉辦單位、機構編製部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章程是本單位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範,對單位全體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依據章程製定完善相關規章製度,按照章程實施管理。本單位規章製度有關規定,凡與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

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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