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65471314/2023-00129 | 發布機構 | 杭州公積金中心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
文 號 | 杭房公委〔2023〕7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統一編號 | ZJAC16-2023-0304 |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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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製度受益麵,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杭州市實際,製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自願繳存、使用和管理。 二、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製、個體經營、新就業形態等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 三、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向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繳存登記手續,設立個人賬戶。 四、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方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五、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個人申報確定,繳存基數下限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上限不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對低於下限或高於上限標準的繳存基數,個人未申請調整的,由公積金中心自行調整至限額標準。 六、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10%至24%區間內,由個人申報確定。 七、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使用協議,約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置等內容。 八、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繳存使用協議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欠繳3個月的,自動停繳。停繳後申請再繳存的,應向公積金中心重新辦理繳存手續。 九、靈活就業人員到單位就業,或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應向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賬戶的變更手續。 十、靈活就業人員可提取個人賬戶餘額,用於購買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間應正常履行繳存義務;不再履行繳存義務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貸款本息。 十二、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結息方式、利率計息。 十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享受國家個人所得稅抵扣等優惠政策。 十四、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資金運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參照單位繳存職工提取、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負責實施。 十六、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按照《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杭房公委〔2017〕8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本辦法轉續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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