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65471314/2023-0013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 號 | 杭房公委〔2023〕8號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
發布單位 | 杭州公積金中心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有 效 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ZJAC16-2023-0305 |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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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定背景 為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問題,根據建立“租購並舉”住房製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水平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浙建金監函〔2023〕311號)等精神,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12月1日製發了《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8號)。 二、製定依據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水平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浙建金監函〔2023〕311號) 三、主要內容 1.調整住房公積金無房租賃提取限額標準,由原來的杭州市區(含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1500元/月,桐廬縣為1050元/月,淳安縣為750元/月,建德市為600元/月,調整為杭州市區(含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2000元/月,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為1200元/月。 2.繳存人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依據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信息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查詢結果為準。 3.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全額提取本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為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職工;青年人為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職工。 4.繳存人符合無房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額不超過12個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四、文件實施時間 該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全市範圍內實施。 五、其他 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製定。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審批處 吳雅清 聯係電話:0571-870082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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