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65471314/2023-0014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 號 | 杭公積金〔2023〕37號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
發布單位 | 杭州公積金中心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關於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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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貫徹落實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7號),現就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靈活就業人員隻能設立一個繳存賬戶,經查詢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台,在異地公積金中心已設立賬戶並正常繳存的,應當先辦理異地賬戶的封存手續。 二、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每月繳存一次,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每月20日(含,遇節假日提前,下同)在繳存使用協議約定的扣款賬戶中存足繳存金額,由公積金中心扣收。當月未繳存的,不再辦理補繳;已繳存的,不得辦理退繳。 三、靈活就業人員在每月20日前辦理賬戶設立的,自當月起繳存;20日後辦理賬戶設立的,自次月起繳存。 四、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可於每年7月至9月期間申請調整一次。在20日前辦理調整的,自當月起執行;20日後辦理的,自次月開始執行。7月至9月期間未辦理調整的,不再補辦。 五、靈活就業人員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靈活就業人員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可自願辦理停繳。 六、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設立賬戶並連續繳存滿6個月(含)的,可將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賬戶。 七、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在本市按規定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含)以上,具體可貸額度按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計算確定。其他貸款條件、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等與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政策一致。 八、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收入狀況依據所從事的行業、工作年限及相關證明材料綜合認定,應提供納稅記錄(或收入具結)和近一年銀行賬戶流水,家庭名下有資產的可提供相關資產材料。 九、靈活就業人員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間出現逾期的,公積金中心可從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於貸款清償。 十、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提出申請,通過線上或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 十一、原按照《杭州市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本辦法轉續繳存,繳存基數不變(未達下限的將上調至下限),繳存比例調整為24%,月繳存額重新計算確定(元以下四舍五入),由公積金中心統一調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可與本市繳存記錄合並計算。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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