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序號 | 事項 名稱 | 主要 內容 | 實施依據 | 中心權限 | 主管部門權限 | 職能部門權限 | 備注 |
業務工作運行權責邊界 | 1 | 起草住房公積金政策並實施 | 受委托起草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設立“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通知》; 4.《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5.《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文件規定。 2.受委托研究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3.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的具體政策、管理辦法的擬訂,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並組織實施。 4.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的業務操作規範的製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製定住房公積金服務製度、服務標準及預案。 |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法對杭州市〔含各區、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履行決策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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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製定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 加強住房公積金計劃管理,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 4.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49號); 5.建設部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建金管〔2006〕26號); 6.《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7.《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4號); 8.《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9.《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製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號)。 | 1.編製、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信貸年度計劃。 2.編製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信貸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擬訂、發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4.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5.向市財政局申請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按規定履行程序後經省財政廳批準進行呆賬核銷會計處理。 | 1.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2.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3.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 | 1.由市財政局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2. 由市財政局審核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 3. 由省財政廳批準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報省建設廳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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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房公積金監督檢查 | 對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4.《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職工繳存、提取、貸款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2.對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政策、製度執行情況開展內部審計和電子稽查工作。 3.對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財務管理情況開展內部審計和電子稽查工作。 4.組織開展信用體係建設工作。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聽取市財政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市審計局對住房公積金審計情況的通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彙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 1.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3.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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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 | 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和保值、增值。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 4.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49號); 5.《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4號);6.《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編製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的報告。 2.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發放、貸款回收、資產保全等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運行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由市財政局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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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公積金資金結算及財務管理 |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資金結算、會計核算、統計分析工作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 4.《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 5.《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6.《加快推進杭州市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方案》(杭公積金〔2016〕19號,經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7.《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根據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2.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結算賬戶設立。 3.負責製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行具體規定; 4.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行、融資投資和統計工作。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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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分支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負責對各區縣(市)分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1.《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2.《加快推進杭州市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方案》(杭公積金〔2016〕19號,經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 1.負責對各區縣(市)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信貸工作的監督指導。 2.負責對各區縣(市)分中心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指導。 3.負責對各區縣(市)分中心執行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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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化改革 | 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化改革工作。 |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負責製定中心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 2.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數字化改革工作。 3.負責住房公積金信息係統開發、運維管理工作。 4.負責中心信息安全建設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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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事項管辦權限 | 1 | 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 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歸集業務。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4.《關於統一蕭山區、餘杭區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5號); 5.《關於統一富陽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6號); 6.《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製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號)。 | 1.審核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含“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單位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住房公積金彙、補繳”“單位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退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繳”)。 2.審核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3.審核辦理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業務。 4.提供住房公積金重新托收服務。 5.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短信和單位短信”訂閱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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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業務。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4.《關於統一蕭山區、餘杭區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6號); 5.《關於統一富陽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8號)。 | 1.審核辦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2.審核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3.審核辦理“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4.審核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5.審核辦理“住房公積金還貸提取按月轉賬”業務。 6.審核辦理“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公租房)按月轉賬”業務。 7.審核辦理“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滿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8.審核辦理“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9.審核辦理“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10.審核辦理“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11.審核辦理“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12.審核辦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13.審核辦理“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非本市戶籍離職未在本市重新就業滿半年)”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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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業務。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4.《關於統一蕭山區餘杭區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7號); 5.《關於統一富陽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與主城區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7號)。 | 1.審批辦理“購買新建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2.審批辦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3.審批辦理“購買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4.審批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前還貸”“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申請”業務。 5.審批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變更”業務。 6.提供“出具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異地證明)”服務。 7.提供“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證明”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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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辦理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歸集、提取業務 | 辦理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歸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工作。 | 1.《關於杭州市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試行辦法的通知》(杭政〔2000〕13號); 2.《杭州市市區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杭房改〔2001〕9號);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負責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歸集、提取工作。 2.負責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資金結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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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內鐵路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 | 負責浙江省內鐵路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辦理工作。 | 1.《關於調整移交鐵路行業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通知》; 2.《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負責浙江省內鐵路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等辦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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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訪受理工作 | 信訪事項受理、交辦、辦結。 |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涉及住房公積金信訪事項受理、交辦、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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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問題處置 | 依據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4.《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新增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劃轉清單(2021年)的通知》(杭綜執辦〔2021〕4號)。 | 1.對住房公積金涉嫌違法案件進行受理、立案、調查、審理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對“單位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注銷,或逾期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封存和啟封;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進行行政監管,對涉及行政處罰的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3.做好行政複議案前調解工作,整理收集行政複議案件證據材料,起草、製作答複書。 4.整理收集行政訴訟案件證據材料,起草、製作答辯狀,出庭應訴。 5.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繳證明(無違法違規證明)的開具。 |
|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政府公積金貸款或單位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出具虛假證明”所涉及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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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黨的全麵領導方麵 | 1 | 加強黨建工作 | 強化事業單位黨建責任意識,推進事業單位基層黨建高質量發展。 | 1.《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 1.加強黨對事業單位的領導,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麵履行領導責任,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緊扣單位職責任務,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2.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教育引導黨員、幹部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堅定信仰者、忠實實踐者,堅決捍衛“兩個確立”,始終做到“兩個維護”。 3.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嚴格執行任期製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製度,全麵提升黨支部建設質量。 4.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黨員幹部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製,組織開展創建黨員先鋒崗、爭當服務群眾標兵、黨員承諾踐諾等活動,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等工作。 5.堅持民主集中製,落實黨內民主和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黨的紀律教育,完善黨員幹部聯係服務群眾製度。 6.加強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選優配強中心基層黨組織班子,充實黨務工作力量,探索完善培養激勵機製。 |
| 1.市委組織部指導加強全市事業單位黨的工作。 2.市委直屬機關工委統一領導市直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工作,指導督促市直機關部門黨組落實機關黨建主體責任人。定期對黨組、基層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黨建重點工作和重要製度情況進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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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幹部人事管理 | 規範事業單位的編製及職數使用、人員招聘、崗位聘任、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幹部監督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3.《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 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5.《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6.《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 7.《杭州市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暫行辦法》; 8.《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9.《杭州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 1.編製、領導職數及編外員額使用。根據中心實際工作需要,製定編製、處級及以下領導職數及編外員額使用計劃,報市委編辦審定。 2.人員招聘、招錄和商調。根據中心工作需要,製定編製內人員招錄、商調方案,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審定)後實施;商調人員報市委組織部預審。 3.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職級晉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製定副處級及以下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一級調研員及以下職級晉升方案,報市委組織部審定(備案)後實施。 4.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中心除領導班子成員以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 5.幹部監督管理。統一管理中心除市管領導以外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對除市管領導以外人員的兼職等情況進行監督。 6.編外人員管理。製定編外人員招聘方案,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審定)後實施。 |
| 1.市委編辦審批編製、處級及以下領導職數及編外員額使用計劃,辦理人員進編手續和處級及以下領導職務備案。 2.市委組織部負責公開招錄組織實施和錄用,負責商調人員預審,辦理轉(調)手續,負責處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預審和一級調研員晉升審核;負責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核定和職級晉升備案。 3.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編外人員招聘方案備案(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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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政財務管理 | 嚴肅財經紀律,加強預算管理,規範財務收支,嚴格資產管理和采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杭州市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 6.《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7.《杭州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8.《杭州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9.《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 10.《關於全麵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 | 1.預決算管理。負責按規定編製中心年度預算,並做好預算執行。負責編製中心決算報告,並按規定做好預決算信息公開。 2.銀行賬戶管理。負責中心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辦理中心賬戶開立、開戶銀行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3.采購管理。負責製定中心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積極落實各項政府采購政策,做好質疑答複工作,辦理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公務用車更新(新增)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4.資產管理。負責對中心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按照規定權限辦理中心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5.績效管理。對新增重大政策或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設置中心整體績效目標、政策及項目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及績效自評,並將結果報財政部門。 |
| 市財政局權限: 1.預決算管理。負責本級部門預決算的審核和批複,指導市級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 2.銀行賬戶管理。負責對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規定權限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開戶銀行變更事項進行審批。 3.采購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全過程監管工作,依法實施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公務用車(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行政執法專用車)更新(新增)等事項的審批。 4.資產管理。負責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按照規定權限辦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等事項的審批。 5.績效管理。負責製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製度和辦法,指導各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將績效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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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決策與監督方麵 | 1 | 重大決策 |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貫徹民主集中製,強化權力運行監督,促進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集體決策機製。 | 1.《中國共產黨章程》; 2.《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4.《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5.《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6.《關於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的意見》; 7.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1.製定重大決策事項清單,明確中心黨組決策的重大事項內容、決策程序等。 2.中心黨組對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班子建設和黨建工作等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審議,其中:屬於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履行決策職責的事項,經中心黨組審議後提交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決策,並接受紀檢部門監督。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中心黨組審議通過後提交的住房公積金政策草案、決策建議、管理辦法等進行審議、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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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幹部任免 |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開展幹部任免、職級晉升等幹部管理工作。 | 1.《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2.《中國共產黨機構編製工作條例》; 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5.《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 6.《杭州市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暫行辦法》; 7.《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杭編〔2020〕58號)。 | 1.製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清單,明確中心黨組決策的幹部任免事項內容、決策程序等。 2.中心黨組對領導幹部任免、個人事項報告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出國(境)管理、年度考核、獎勵推優、違規違紀處理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並接受紀檢部門監督。 3.根據工作需要,由中心黨組對領導班子成員分工進行調整。 4.蕭山、餘杭、臨平、富陽、臨安5個分中心的領導班子以所在區為主、與中心共同管理,並由中心任免。 5.桐廬、淳安、建德3個分中心的領導班子任免履行向中心報備程序。 |
| 桐廬、淳安、建德3個分中心領導班子以所在縣(市)管理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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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項目安排 |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貫徹民主集中製,強化權力運行監督,促進重大項目安排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集體決策機製。 | 1.《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3.《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5.《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 6.《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報告管理製度》; 7.《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8.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9.財政部《關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49號)。 | 1.製定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清單,明確中心黨組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內容、決策程序等。 2.中心黨組對涉及年度預算編製、國有資產處置、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專項資金安排等進行審議。其中:屬於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履行決策職責的事項,經中心黨組審議後提交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決策,並接受紀檢部門監督。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由市財政局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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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額資金使用 | 規範資金運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提高運作績效。 | 1.《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2.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4.《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 5.《杭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 6.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1.製定大額資金使用事項清單,明確中心黨組決策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內容、決策程序等。 2.中心黨組對涉及住房公積金資金調度計劃、公款競爭性存放;國債、定期存款等有價證券存兌;管理費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上繳等大額資金使用安排進行審議,按規定開展中心公款競爭性存放工作。其中:屬於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履行決策職責的事項,經中心黨組審議後提交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決策,並接受紀檢部門監督。 | 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由市財政局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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