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送達公告 杭公積金責送告〔2024〕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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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伽搜科技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胡琳聰、高曉傑和楊紫依等3人後,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胡琳聰等3人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共19037元。我中心於2024年12 月6 日作出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補繳單位應為職工胡琳聰、高曉傑和楊紫依等3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共19037元的整改決定。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依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我中心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4〕010646號)。 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1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4〕010646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杭公積金責〔2024〕010646號 浙江伽搜科技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胡琳聰等3人後,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職工胡琳聰等3人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共19037元(詳見附件)。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經事先告知後,你單位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至今仍未履行整改義務。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補繳單位應為職工胡琳聰等3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共19037元。如你單位逾期不履行本決定書第二項義務的,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根據杭州市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將你單位相關違法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我市征信係統。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胡琳聰等3人住房公積金職工少繳明細表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6日 附件:胡琳聰等3人住房公積金職工少繳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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