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送達公告 杭公積金責送告〔2024〕01號 |
||||
|
||||
浙江伽搜科技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王淑芳後,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間,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職工王淑芳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1184元,我中心於2024年12 月6 日作出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為職工王淑芳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同時補繳單位應為職工王淑芳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1184元的整改決定。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依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我中心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4〕010645號)。 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10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4〕010645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杭公積金責〔2024〕010645號 浙江伽搜科技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王淑芳後,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間,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職工王淑芳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1184元。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經事先告知後,你單位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至今仍未履行整改義務。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我中心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為職工王淑芳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二、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為職工王淑芳補繳你單位應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1184元。 如你單位逾期不履行本決定書第一項義務的,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你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你單位逾期不履行本決定書第二項義務的,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根據杭州市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將你單位相關違法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我市征信係統。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6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