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杭公積金責〔2024〕010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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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趙芳美後,在2019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間,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職工趙芳美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97570元(其中少繳單位部分金額48785元,少繳代扣職工個人部分金額48785元)。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經事先告知後,你單位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至今仍未履行整改義務。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補繳單位應為職工趙芳美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97570元。如你單位逾期不繳存的,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根據杭州市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將你單位相關違法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我市征信係統。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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