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製執行事先催告書 杭公積金催〔2024〕100001號 |
||||
|
||||
杭州萬永汽車有限公司: 你單位在錄用職工餘開光後,在2016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未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為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我中心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於2024年1月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3〕100002號),責令你單位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為職工餘開光補繳單位應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63993元。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於202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杭政複〔2024〕164號),維持我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杭公積金責〔2023〕100002號)。而你單位在期限內既未履行上述繳存義務,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現告知你單位如下事項: 1、請於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前述期限內向我中心提出。 2、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義務,我中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陳澤鋒,聯係電話:87298063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號耀江廣廈A座三樓324室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1日 |
||||
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