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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杭州市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0-27 來源:市國資委 瀏覽次數:

各市屬國有企業:

現將《杭州市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杭州市國資委

2021年5月10日

杭州市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防範化解重大資金信用風險,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實際控製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範的資金信用管理,是指企業開展的資金賬戶及存放、資金籌集、資金信用輸出、對外捐贈等各類資金信用管理活動。

金融、類金融、上市公司等企業資金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企業資金信用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戰略引領、價值導向、防範風險的原則。嚴格履行內部決策、審批等程序,將重大資金信用事項納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建立重大事項可追溯檔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國資委依法依規對企業資金信用管理履行監督職責,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資金信用管理體係,規範企業資金信用監督管理行為。開展企業資金信用管理情況分析、評價和檢查等活動。

第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嚴格按照“權責清晰、有效製衡”原則,建立健全統一完整的資金信用管理體係。結合企業實際製定相關製度,細化和明確資金信用管理重大金額的標準、資金存放方式的分類、戰略合作金融機構的選聘、風險預警、資金信用輸出授信以及負麵清單、決策執行監督主體和相關工作流程等,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報市國資委備案。年末對年度資金信用管理開展情況、主要風險及治理進行分析和研判,以書麵形式報市國資委。

第七條 企業應明確資金信用主管部門,嚴格履行資金信用、管理、風險識別、評估、防控和監督等職責。健全內控機製,嚴格落實不相容崗位分離、複核授權審批等製衡性措施,嚴禁未經授權辦理資金信用業務,嚴防發生舞弊行為。強化企業資產負債約束,防範化解重大係統性風險。

第三章 賬戶及資金存放管理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對所屬企業賬戶進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嚴格把控賬戶開設數量,及時撤銷多餘或者閑置賬戶。所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如無明確後續業務需要,應在以下事項發生一年內完成銷戶。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銷戶的,須逐級履行企業內部決策流程後報市屬國有企業批準:

(一)因對外融資需求開設的賬戶,未發生融資業務或業務已辦結的;

(二)因資金監管或辦理保證金等業務開設的賬戶,該業務已辦結的;

(三)因異地經營需要開設的賬戶,異地經營結束的;

(四)因其他業務需要開設的賬戶,該業務已結束的。

第九條 企業資金存放分為專戶存放、競爭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種類型。其中:

(一)專戶存放是指受國家法律法規、資金來源、使用條件等外部限製,具有特定要求的存放方式。具體包括但不限於有存放要求的專項資金、銀行借款、保證金等。

(二)競爭性存放是指未受明確外部條件製約,企業自主決定資金存放機構和條件,且不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資金存放方式。具體包括但不限於符合競爭性存放條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財產品(指一年及一年期以下產品,下同)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不適合開展競爭性存放的資金存放方式。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對時間和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活期備付資金等。

第十條 競爭性存放應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詢價等方式選擇金融機構,市屬國有企業應明確競爭性存放金融機構的適用範圍及管理要求。其他存放可通過簡易程序、內部論證等方式確定資金存放金融機構,市屬國有企業應統一其他存放方式的標準和要求,實施清單化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和資金管理人員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幹預資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朋好友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承攬存款提供便利。

企業資金存放決策事項涉及企業領導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所在金融機構的,決策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主動報告並實行回避製度。

第十二條 企業應在充分識別和評估風險的前提下審慎購買理財產品,並做好產品持有期的風險管控。不得購買高風險理財產品。

第四章 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和經營實際,加強籌資戰略規劃,防範財務和廉政風險。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逐步加強集團融資集中管理,充分發揮集團整體信用、規模、信息和專業優勢,提升綜合融資能力,定期進行融資風險分析研判。

第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須經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融資計劃須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章 資金信用輸出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資金信用輸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資金拆借、擔保、賒銷、預付、信用證、融資租賃和承諾還款等各種表內外資金信用輸出形式。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統一組織開展授信,具體可結合經營特點,采用統一或分級授權等不同管理模式,對同一對象(含同一對象的關聯企業)所有資金信用業務實施一攬子授信,對不同幣種統一授信。企業應將授信、負麵清單管理作為資金信用輸出的必要風控前置程序。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授信對象風險狀況、自身資金麵、外部經濟金融環境等因素,對授信對象開展全麵風險評估,明確授信對象最高資金信用輸出額度和期限。

第十九條 日常發生的資金信用輸出項目,應按照市屬國有企業重大財務事項報告製度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對於重大突發的資金信用風險事項,市屬國有企業應第一時間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為所屬企業和關聯企業提供大額擔保以及大額資金出借事項,在預算審核後,視同備案工作完成。超預算事項,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或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委將根據企業經營規模、信用等級、償債能力、風控水平和以往出險情況等因素,從規範性、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等角度,綜合評價市屬國有企業資金信用風險管理水平,同時建立可動態調整的資金信用管理負麵清單,對企業實施資金信用分類監管。

第六章 對外捐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企業對外捐贈應通過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贈的慈善機構、其他公益性機構或政府部門進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以營利為目的自辦或者與他人共同舉辦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科學、環境保護等經營實體捐贈的,應當認定為對外投資。企業為宣傳企業形象、推介企業產品發生的讚助性支出,應當列入廣告費用。

第二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變質、殘損、過期報廢的物資,生產經營需用的主要固定資產,國家特準儲備物資、國家財政撥款、受托代管財產、借貸資金,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等不得用於對外捐贈。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財務承受能力,合理控製對外捐贈規模。企業當年經營虧損、捐贈行為可能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或者經營性現金流為負數的,不得對外捐贈(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單次價值30萬元及以上的大額捐贈事項,報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後實施;所屬企業的大額捐贈事項,由市屬國有企業明確審批權限,實行統一管控,捐贈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捐贈事項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報市國資委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參股企業以借款、債轉股等形式實際使用國有出資人資金捐贈的,參照所屬企業捐贈事項管理。上述大額捐贈事項不包括市委、市政府開展的“春風行動”、結對幫扶等。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外捐贈不得化整為零,同一捐贈事項由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共同捐贈的,捐贈規模按彙總金額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嚴格遵循本辦法開展資金信用業務。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杭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代管的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本辦法。各區、縣(市)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完善企業資金信用管理相關製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屬企業資金存放等財務事項管理的意見》(杭國資發〔2016〕7號)、《杭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對外捐贈管理辦法》(杭國資發〔2015〕179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管理負麵清單(2021年)

附件

市屬企業資金信用管理負麵清單(2021年)

一、通用資金信用管理負麵清單

1.禁止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和製定融資平衡方案的投資項目開展資金信用輸出;

2.禁止對列入資產負債約束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新增資金信用輸出;

3.禁止在無“防火牆”設置的情況下,向債務負擔重、營運資金緊張、資金鏈脆弱、無持續經營能力等高風險企業配置資金信用資源;

4.禁止開展未授信、超過授信額度或期限的資金信用輸出業務;

5.禁止開展無風險評估或無風險控製措施的新增授信;

6.禁止違規將產業資本資金信用輸入金融企業,或違規開展金融、類金融和實業混業經營;

7.禁止向集團外未出資企業提供擔保或借款(經市委市政府、市國資委批準的以及市屬企業互保除外);

8.禁止開展未落實有效保障措施的超股比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9.禁止在未落實有效風控措施的情況下,對供應商或客戶增加預付款項、增加賒銷額度或延長賒銷期限;

10.禁止開展無貿易實質的貿易融資;

11.禁止與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或個人、與納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名單的企業建立信用購銷關係;

12.禁止直接投資風險難以分散或轉移的強波動、高風險業務(套期保值除外);

13.禁止專項資金移作他用。

二、特殊資金信用管理負麵清單

(一)優秀企業負麵清單

1.不得對主業參股企業及經批準同意的未出資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6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2.不得對非主業參股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3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二)良好企業負麵清單

1.不得對主業參股企業及經批準同意的未出資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5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2.不得對非主業參股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2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3.不得由企業開展3個月期限以上無貿易實質且無彙率風險防控機製的非人民幣融資業務。

(三)一般企業負麵清單

1.不得對所屬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5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2.不得對主業參股企業實施超過實繳資本4倍以上的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3.不得對非主業參股企業實施非貿易資金信用輸出;

4.不得向債務負擔重、營運資金緊張、資金鏈脆弱或無持續經營能力等高風險企業配置資金信用資源;

5.不得由企業開展3個月期限以上無貿易實質且無彙率風險防控機製的非人民幣融資業務;

6.不得擴大對產能過剩行業的預付款項;

7.不得開展對外委托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