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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布日期:2023-02-28 來源:市國資委 瀏覽次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會議精神,督促各地方國資委加強債務風險防控,妥善防範化解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經濟穩定發展大局,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重點把握了三個原則:一是落實地方主體責任。按照國有資產“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原則,強調地方國資委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屬地責任。二是突出“問題風險”導向。主要針對近期地方國有企業發生債務違約反映的問題,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三是借鑒央企監管經驗。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方麵積累了一些有效經驗和做法,如債券發行的比例限製、債券期限的匹配管理、高負債企業的分類管控等,要求地方國資委參照。

《指導意見》重點強調了四方麵要求:一是建立債務風險監測識別機製。綜合債務水平、負債結構、盈利能力、現金保障、資產質量和隱性債務等,精準識別債務風險突出企業並納入重點管控範圍。二是建立債務風險管控機製。從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雙約束、嚴格投資源頭管理、嚴控隱性債務規模、規範對外擔保等方麵提出了相關要求。三是建立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機製。從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到期兌付、違約風險處置等債券管理全流程提出了指導意見,強調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妥善化解債券違約風險。四是建立債務風險管理的長效機製。通過全麵深化改革破解風險難題,有效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