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年度報告格式》的通知
國辦公開辦函〔202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21年9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的法定製度安排,是全麵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加強政府信息管理、展現政府施政過程及結果的重要方式,對於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發揮年度報告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要求及授權,結合工作實際,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更新。
一、報告內容
年度報告內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確定,不能遺漏,也不宜泛化。
(一)總體情況。
這一項報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總體情況,對本機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情況進行綜述,主要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監督保障(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等方麵,重在聚焦主題、簡明客觀,篇幅原則上不超過一千字。
(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適宜以數據方式呈現且具備統計彙總價值的內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項,其中,第(五)項的行政許可數量、第(六)項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數量,包括已公開和依法未公開的全部處理決定。各項數據核定時間點為報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麵情況:一是申請人的類別;二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最終處理結果。此項內容重在數據準確、要素齊備,全麵客觀反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和辦理情況,便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全麵掌握工作動態,使社會各界了解政府公開透明進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麵情況:一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處理結果情況;二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處理結果情況。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行政訴訟處理結果需進一步區分兩類情形,分別是“未經複議直接起訴”和“複議後起訴”。
行政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隻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複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此項內容重在實事求是、明確具體,避免籠統模糊、泛泛而談。查找問題要有針對性,改進舉措要有實效性,不得出現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現象。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專門要求通過年度報告予以報告的事項。
各行政機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情況,在此處專門報告。
各行政機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附後。此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類報告和統計口徑,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彙總的本級政府年度報告格式,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黨的工作機關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單位,年度報告內容依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國辦公開辦函〔2019〕51號)確定,並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
二、報告方式及時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機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範圍,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獨立性”三要素的標準予以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向社會公布本政府機關(指以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年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參照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要求,向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係統,逐級向本係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但是,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要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送本機關的年度報告。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年度報告的審核把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年度報告,一方麵便於公眾查閱,另一方麵通過這種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政機關範圍予以明確。在集中公布的基礎上,各行政機關可自行通過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機關年度報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係統,參照上述要求公布年度報告。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年度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報告,應當逐級彙總相關情況和數據。縣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年度報告,於2月2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地市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部門和縣級政府年度報告,於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省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部門和地市級政府年度報告,於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參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報告要求,彙總形成全係統的年度報告,於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年度報告不僅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功能的重要途徑。通過年度報告,能夠係統反映各行政機關發文數量,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重要情況,為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數據支撐。要進一步深化對年度報告重要作用的認識,切實提高工作主動性、自覺性,不斷提升工作實效。
(二)加強領導。年度報告內容涵蓋行政機關日常工作各個方麵,是從政府信息公開角度對本機關工作的一次係統梳理和全麵報告。要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確保內部協調有力,相關情況和數據做到應報盡報,全麵準確。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把年度報告列入業務培訓和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要充分考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專業性,配強工作力量,確保工作質量。
(三)夯實基礎。年度報告內容涵蓋行政機關全年工作情況。要將工作做在平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五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複、歸檔等各項內部工作製度,避免年底突擊開展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自覺找準政府信息管理員的角色定位,協調推動本機關各內設機構加強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確保年度報告所需數據統得出、報得準、可核查,更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於政府工作的監督、規範作用。
(四)明確責任。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對年度報告承擔領導責任。各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要履職盡責,高質量編報年度報告。出現不按時發布、發布內容不準確不全麵或者內容雷同、敷衍塞責等問題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
一、總體情況
(文字描述)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製發件數 | 本年廢止件數 | 現行有效件數 |
規章 | |||
行政規範性文件 |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許可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量 | ||
行政處罰 | |||
行政強製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收費金額(單位:萬元) |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係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於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 企業 | 科研 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隻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於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於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於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於行政執法案卷 | |||||||||
8.屬於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製作 | |||||||||
3.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複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複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
2.申請人逾期未按收費通知要求繳納費用、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
3.其他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複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未經複議直接起訴 | 複議後起訴 |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文字描述,收取信息處理費情況在此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