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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財管運行局負責人就《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發布日期:2023-07-21 來源:監督追責局 瀏覽次數: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規定》(國資發監責規〔2023〕25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出台後,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財管運行局負責人就《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起草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國有企業改革要先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一條做不好,國有企業其他改革難以取得預期成效。國務院國資委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決策部署,堅決扛起出資人監管主體責任,持續健全完善國資監管體製,構建了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的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鏈條,打造了事前製度規範、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監管閉環,切實增強中央企業合規經營責任約束,持續築牢國有資產安全防線,有效保障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黨的二十大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對強化國有資產監管,推動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當前,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麵都在於質。財務監督是國務院國資委一項重要法定職責,財務決算審核是強化財務監督的一個重要工作抓手。財務決算審核發現的中央企業經營管理問題風險和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通過督促整改、開展責任追究等,有效治理了虛報收入、虛增利潤等“虛胖”問題和投資、金融、債務等領域違規問題,切實增強了中央企業發展的質量。但用更高標準來審視,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工作仍有短板,企業整改不力、追責不到位等問題依然存在。為此,國務院國資委在深入研究、廣泛征求中央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通過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切實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價值創造理念,不斷提升發展質量。《規定》經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會、委務會審議通過後印發。

問:《規定》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答:《規定》共5章26條,包括總則、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結果運用、附則等五部分,概況為“壓實三方責任、規範三項工作、細化三類情形”。

一是堅持分級分層,壓實三方責任。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管部門、違規責任追究部門,以及中央企業等三方麵在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從移送國務院國資委違規責任追究部門整改追責、企業自身整改追責兩個層麵進行規範,要求中央企業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和財務、審計、責任追究、法律合規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整改工作機製,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二是堅持係統思維,規範三項工作。規範整改工作程序,細化整改方案、整改報告等相關工作要求,建立整改台賬工作機製,規範跟蹤督促、整改質量評估、辦結銷號等環節。規範追責工作要求,明確國務院國資委直接核查、提級查辦、掛牌督辦等責任追究方式,細化企業提交責任追究工作安排和報告追責工作情況等動作,強化對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指導。規範結果運用方式,要求企業將典型問題納入內部監督工作重點予以關注,舉一反三完善製度規定,國務院國資委也將加大督導檢查,提升監管效能。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細化三類情形。針對追責不聚焦問題,細化了移送違規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責任追究的10類違規問題線索,加大移送追責力度。針對與違紀問責貫通不夠問題,明確發現有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針對落實不到位問題,規定對企業整改不力、追責不到位、屢禁不止等4種問題進一步開展責任追究,壓實企業整改追責工作責任。

問:《規定》對強化財務決算審核工作采取了哪些舉措?

答:財務監督在出資人業務監督中具有重要基礎作用,既為其他監督提供會計信息和監督線索,又提供工作抓手和成效反饋。財務決算審核是財務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對強化財務預算約束力,提升會計信息質量,防範化解企業重大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規定》是國務院國資委為強化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的監督閉環,針對單項業務監督出台的規範性文件,將對提升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權威性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麵細化了國務院國資委內部組織開展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健全了信息共享、跟蹤督促、移送追責等機製,加強工作協同聯動,釋放從嚴監管信號,持續強化財務決算審核權威,形成國資監管合力。另一方麵規範了中央企業層麵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的組織方式、工作程序、內容標準,推動企業內部相關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製度化建設。

問:《規定》中責任追究的反向查、正向建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麵?

答: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注重發揮責任追究震懾、教育和建設作用,有效查辦業務監督、綜合監督發現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違規責任,讓監督“帶電”“長牙”,提高國資監管製度執行力和剛性約束力。同時,壓實中央企業整改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製,堵塞製度漏洞,形成促進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的長效機製。責任追究反向查、正向建作用主要體現在《規定》的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劃出紅線促落實。《規定》規定了整改工作程序、追責工作要求、結果運用方式,提出了時限要求、工作標準,明確對企業整改不力、追責不到位、屢禁不止等問題開展責任追究。《規定》把違規情形寫出來、追責要求亮出來、紅線底線劃出來,全麵壓實整改追責工作責任。

二是緊盯頑疾促整改。《規定》明確了移送違規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責任追究的10類重點違規問題線索。這些多數是屢查屢犯的“牛皮癬”問題,必須“下猛藥治沉屙”,通過責任追究促進違規問題整改到位、監管規定執行到位,不斷增強中央企業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

三是用好結果促提升。《規定》專門設立“結果運用”一章,規範結果運用方式,要求企業將典型問題納入內部監督工作重點予以關注,舉一反三健全製度,國務院國資委對普遍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製度。這是做深結果運用“後半篇文章”,強化以查促建的正向作用。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規定》各項要求,細化工作措施,將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加強中央企業貫徹落實《規定》的督促指導,幫助準確理解把握《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指導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製度機製。同時,指導各省級國資委參照《規定》,積極推進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


【責任編輯:語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