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76637527/2019-0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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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製的決策部署,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的重要指示,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緊緊圍繞“管資本”這條主線,從總體要求、重點措施、主要路徑、支撐保障四個維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
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國有資產監管職能。適應國有資產資本化、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的發展階段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發展趨勢,針對當前國有資產監管越位、缺位、錯位問題,《實施意見》從監管理念、監管重點、監管方式、監管導向等方麵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轉變。包括從對企業的直接管理轉向更加強調基於出資關係的監管,從關注企業個體發展轉向更加注重國有資本整體功能,從習慣於行政化管理轉向更多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從關注規模速度轉向更加注重提升質量效益。
突出管資本的重要內容。按照管資本的內涵要求,《實施意見》明確了五項履職重點:加強資本布局整體調控,進一步發揮國有資本功能作用;強化資本運作,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優化資本收益管理,進一步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本安全,進一步築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底線;全麵加強黨的領導,進一步以高質量黨建引領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優化管資本的方式手段。《實施意見》強調堅持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在明確管資本重點內容的基礎上,同步調整優化監管方式,實現監管職能與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增強向管資本轉變的係統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以國資委權力責任清單為基礎,厘清職責邊界;以法人治理結構為載體,規範行權履職;以分類授權放權為手段,激發企業活力;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重點,提高監管效能。
強化管資本的支撐保障。圍繞以管資本為主的目標任務,《實施意見》提出要從四個方麵著手,為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製提供堅實保障。統一思想認識,凝聚係統共識,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加強組織領導,有效落實責任,確保改革要求落地;完善製度體係,強化法治保障,推動將管資本有關要求體現到有關法律法規修訂中;改進工作作風,提升隊伍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國資監管幹部隊伍。
《實施意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管資本的重點內容和路徑方式,有利於深化放管結合、充分激發微觀主體活力,為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製度體係、全麵推進國資國企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製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