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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580267448/2018-0295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人社發〔2018〕14號 | 公開日期: | 2018-01-30 |
發布單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題分類: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ZJAC13-2018-0002 |
關聯類型: | 文字解讀 |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幹意見》(市委〔2016〕14號)有關要求,推動我市行業組織有序承接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事務性工作,我局製定了《杭州市行業組織承接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事務性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2018年1月18日 | |
杭州市行業組織承接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事務性工作管理辦法 | |
(試行) |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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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本市行業組織有序承接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事務性工作,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係,培育、扶持和促進行業組織健康發展,提高中級職稱評審科學化水平,依據國家、省、市職稱評審、政府購買服務和職能轉移的有關政策,製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是指職稱綜合管理部門、有關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評委")所在部門和行業組織依據國家、省和市職稱規定組織開展的工程技術係列中級職稱評審工作。部分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事務性工作(以下簡稱"評審事務性工作")是指按規定實施的申報材料受理、評審會議會務、評審材料整理、評審專家庫專家推薦等事項。 | |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作為職稱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中評委所在部門,依法對行業組織所承接的評審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管理。 | |
第四條 有關中評委所在部門委托行業組織實施評審事務性工作,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競爭擇優;規範程序,健全機製;加強監管,動態調整的原則。 | |
第五條 行業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依據民政部門登記的業務範圍和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評審事務性工作。 | |
第二章 承接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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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行業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
(一) 在本市依法登記,並列入市民政部門公布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推薦性目錄; | |
(二) 申請承接的專業應在本市具備評審事權的專業範圍內,行業組織在該專業領域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和組織優勢,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有能力對行業實行自律管理; | |
(三) 設有負責紀律監督的機構或監察人員; | |
(四) 具備開展評審事務性工作所需的辦公場地、辦公設備、工作人員、行業專家、信息發布平台等基本條件; | |
(五)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信息公開製度和民主監督製度; | |
(六) 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製度; | |
(七) 具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等良好的社會信用記錄,社會組織信用評估等級3A級以上,最近2個年度年檢合格(成立未滿2年或因故未參加評級的,應自成立以來無違法違紀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 |
第七條 行業組織申請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應當向中評委所在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報書。包括行業組織簡介(應反映本管理辦法第六條要求)、機構資質、專業領域範圍、業務開展情況、承接目的等內容,並說明行業組織現辦公地址電話、專職工作人員數量、辦公場所麵積、會員數量、專家庫、刊物、網站等情況; | |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專業相關性、行業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工作機製和實施辦法等內容。 | |
第八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對行業組織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查,並對行業組織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可行性進行論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 |
第九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對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申報,予以退回並不再受理,並就相關情節通報民政等相關部門。 | |
第十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對擬同意的申報事項,應當於職稱評審工作開始30日前在本部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相關行業組織信息抄送職稱綜合管理部門。 | |
第三章 承接組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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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行業組織在職稱綜合管理部門和相關中評委所在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組織章程,就評審事務性工作實行自律管理。 | |
第十二條 行業組織應製定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管理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紀律要求;設立投訴舉報受理電話、電子郵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投訴、舉報核查機製。 | |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 |
(一)遵守職稱評審工作相關規定; | |
(二)不得利用職稱評審工作謀取利益; | |
(三)不得泄露申報單位、申報個人的相關信息,在職稱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職稱評審相關信息; | |
(四)申報本行業組織職稱評審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行業組織該年度職稱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 |
第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按照當年度國家、省和市規定的中級職稱評審工作的申報標準和程序要求,有序做好事務性工作。對於符合申報條件、材料完整的申報人,不得拒絕受理;對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告知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材料不完整的申報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補齊後應當予以受理。 | |
第十五條 行業組織開展評審事務性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評審記錄等書麵資料,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後整理交中評委所在部門存檔。 | |
第十六條 行業組織應做好評審專家庫專家推薦,並按規定做好保密。 | |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不得設立與職稱評審相關的收費項目。 | |
第十八條 行業組織應在每年度的職稱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有關中評委所在部門提交承接工作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應包含承接職稱評審事務性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改革創新情況、機構年檢和資質變更情況、年度考核指標自評得分情況、評審結果公示情況、舉報核查情況和評審結果等內容。 |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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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接受群眾監督舉報,並通過現場監督、"雙隨機"抽查、組織考核等方式對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 |
第二十條 職稱綜合管理部門在發布當年度中級職稱評審工作通知時,同步公布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行業組織名單,以及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 | |
第二十一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根據本年度職稱評審工作要求,製定並公布相關行業組織承接職稱評審工作年度考核方案。考核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第二十二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和反饋意見,並將調查核實結果記錄在考核檔案中。 | |
第二十三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要建立監管檔案,完整地記錄行業組織承接職稱評審事務性工作的實施情況。 | |
第二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組織為重點監管對象。 | |
(一) 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未滿三年的; | |
(二) 上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 | |
(三) 本年度未列入市民政部門公布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推薦性目錄的; | |
(四) 通過與民政部門的信息共享,發現存在需整改的問題以及違法違規等情形的; | |
(五) 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條 監管中發現問題的,中評委所在部門要責令行業組織立即進行整改;屬於嚴重違反評審規範和程序的,中評委所在部門可以停止該行業組織承接的評審事務性工作。 | |
第二十六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在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結束後,組織開展行業組織承接工作滿意度調查。 | |
第二十七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根據本年度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審核行業組織自評報告,對照監管檔案、滿意度調查等信息,對行業組織承接工作考核指標逐項進行打分,依打分結果確定考核等次。 | |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考核分90分以上的,考核結果為優秀;考核分在80-90分之間的,考核結果為合格;考核分在60-80分之間的,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 |
第二十八條 行業組織在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中出現以下嚴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 |
(一) 未按規定程序實施評審事務性工作的; | |
(二) 擅自篡改評委會評審結果的; | |
(三) 評委會會議中出現有評委拉票、串票、代投票等情況的; | |
(四) 行業組織連續兩年仍未列入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的; | |
(五) 出現違規收費並查實的; | |
(六) 其他嚴重情形的。 | |
第二十九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將考核結果在本部門官網上進行公示,同時抄送職稱綜合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 | |
第三十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建立以下考核結果運用機製: | |
(一)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自下個年度起不再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 | |
(二)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自第三個年度起不再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 | |
(三)考核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職稱綜合管理部門和中評委所在部門可擇優授權其承擔有關職稱製度改革任務。 | |
第三十一條 對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行業組織,應設置五年的限製期。在限製期內,中評委所在部門不再受理該行業組織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申請,也不再受理該行業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任職的其他行業組織的申請。 | |
第三十二條 行業組織參與評審事務性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工作紀律,暫停其所在行業組織承接的評審事務性工作直至該人員離職。職稱綜合管理部門可將該人員列入從事評審事務性工作異常名錄,設置五年的限製期。在限製期內,中評委所在部門不受理有該人員任職的行業組織提出的承接評審事務性工作的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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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經費保障和政府采購等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杭政辦函〔2014〕161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職能轉移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6〕1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 |
第三十四條 職稱綜合管理部門會同中評委所在部門優化職稱評審信息係統建設,中評委所在部門要運用信息化手段落實對行業組織的監管措施。 | |
第三十五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行業組織的業務培訓,依托互聯網手段開展在線業務監督指導。 | |
第三十六條 中評委所在部門要定期查閱民政部門公布的社會組織信息動態,加強與民政部門信息通報和共享。 | |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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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 |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