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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期網上接待室【《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務問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09-28 09:35

    本期主題:第二百八十三期網上接待室【《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務問答】

   

內容背景介紹: 現行的《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於2017年12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時間:2018年9月28日(周五) 10:00-11:00

文字直播: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涵蓋哪些?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統稱為社會保險費。 [10:11:33]    

           

 :二、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定義是什麼?
  本辦法中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按規定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 [10:20:30]    

           

 :三、用人單位終止的,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手續?
  用人單位終止的,應當先辦理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再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利息、滯納金,並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手續。 [10:20:56]    

           

 :四、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單位性質不同,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采用不同方式確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除機關事業單位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其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職工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職工個人當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10:26:16]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購房、落戶?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形成勞動關係的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在登記當月或者次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出具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用於購房、落戶、入學和小客車調控管理等時,該職工勞動關係形成當月和次月的社會保險費,視為連續繳納。 [10:31:12]    

           

 :六、單位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照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市另有規定除外。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10:36:15]    

           

 :七、用人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後,所在單位的參保職工如何處理與該單位的社會保險關係?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連續3個月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願意解除與該用人單位參保關係的,清繳其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與該用人單位的參保關係即終止。 [10:37:45]    

           

 :八、哪些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10:51:16]    

           

 :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1、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研究、製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3、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4、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物;
  5、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6、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7、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谘詢工作;
  8、負責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和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關的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10:52:11]    

           

 :十、地方稅務機關有哪些職責?
  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2、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3、負責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關的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
  4、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到賬信息以及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5、負責向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6、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谘詢工作;
  7、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工作;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10:59:09]    

           

 :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負責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的管理工作;
  3、負責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率、職工個人和靈活就業人員的應繳社會保險費基數、數額等;
  4、負責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5、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谘詢工作;
  6、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11:03:36]    

           


網友評論選登:

◇匿名用戶:主持人好,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或者繳費額度),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的,關於時限的問題,社會保險追訴期是否有時效限製? [2018-09-28 10:40:11]                          
  回複內容:您好,根據勞動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違法行為追溯期為2年,如超過追溯期的投訴舉報,勞動監察機構不予受理。 [2018-09-28 10:57:51]


     

◇匿名用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複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因此,地方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般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而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曆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我們認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采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基金應收盡收。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對此有以下問題:1、人社部該意見在杭州是否適用,2、杭州市人社局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欠繳勞動者的社保及國家社保基金是否有可以以過時效免除不予追繳的規定?3、杭州市對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的,關於時限的問題,是否有二年時效,以什麼法律依據進行處理? [2018-09-28 10:11:23]                          
  回複內容:您好,社會保險費涉及登記、申報、征收三個環節,需要當事人明確其所反映的是哪一個環節的問題。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征繳辦法和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征繳辦法等相關規定,在登記環節涉及繳費登記和社保登記,繳費登記屬於地稅部門的職責,其監管由地稅部門履行。社保登記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其監管屬於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履行。在申報環節,個人部分繳費基數的申報屬於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相關監管職責,由人力社保部門履行。單位部分繳費基數是由地稅部門核實,相關監管職能由地稅部門履行。征收環節由地稅部門履行,相關職能也由地稅部門負責。由人社部門履行的監管職能,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其追訴時效是兩年。此外,在社會保險費稽核辦法賦予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稽核權,沒有設置時效規定。 [2018-09-28 11: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