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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580267448/2019-0334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號:杭人社發〔2019〕90號 公開日期:2019-07-12
發布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人事工作
有效性:有效 統一編號:ZJAC13-2019-0004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07-12 15:31

各區、縣(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單位:

  現將《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

  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製度,充分發揮崗位管理在引才聚才育才中的積極作用,推進事業單位公益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8〕122號)及省、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1、特設崗位是經批準在事業單位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主要用於根據事業發展聘用的急需緊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製。 
  2、特設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製度完善,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用人機製健全,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中設置。事業單位常設崗位中有相應空缺的,不得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二、設置類別和數量 
  3、特設崗位一般在事業單位的主係列專業技術崗位中設置,根據裝備製造、工程施工、農林生產等特殊需要,也可在為主係列專業技術崗位提供輔助支撐的主要技術工種的工勤崗位中設置。 
  4、在專業技術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的5%,且最多不超過50個。 
  5、在技術工種崗位類別中設置的特設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經核準的本單位技術工種崗位總量的2.5%,且最多不超過10個。 
  三、崗位等級 
  6、特設崗位的等級應當根據事業單位崗位需要和擬聘用人員具備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技能技術等級等研究確定。 
  7、市屬及區、縣(市)屬事業單位,其特設崗位應設置為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一級及以上崗位。 
  8、區、縣(市)農村中小學、農技推廣機構和鄉鎮事業單位,其特設崗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為專業技術八級或工勤技能二級及以上崗位。 
  四、任職條件 
  9、特設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事業單位聘用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執業資格準入的崗位,其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控製的要求。 
  10、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一般應當高於本單位相應常設崗位的任職條件。本單位無相應常設崗位的,以當地相應行業常設崗位要求作比照。 
  11、各等級特設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確定。 
  五、設置程序和權限 
  12、各級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或擬引進人才,符合《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的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省級領軍人才、市級領軍人才,即A、B、C、D類人才認定標準的;或擬引進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出站人員的,本單位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13、各區、縣(市)根據本地重點產業發展和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情況,轄區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或擬引進人才,符合《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的高級人才,即E類人才認定標準的,本單位或本轄區沒有相應崗位空缺的,也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14、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設崗位設置申請,明確擬設置特設崗位的具體崗位和擬聘人員,製定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聘任程序,填寫《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核準表》(附件1),經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後組織實施。其中特設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核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15、除因涉密等不宜公開的情形外,事業單位應對擬設置的特設崗位有關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序申報。 
  16、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的申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評議。 
  六、人員聘用 
  17、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單位領導、專家學者等組成的特設崗位人選聘用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特設崗位人選的選聘工作。 
經批準設置特設崗位後,事業單位應在6個月內按規定完成崗位聘用。 
  18、事業單位引進特設崗位擬聘人員,應符合公開招聘或交流調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19、事業單位與引進的特設崗位擬聘人員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關係,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 
聘用合同一般應明確崗位聘期、職責任務、考核辦法、薪酬分配、聘期內轉崗或解聘、聘期屆滿後處置辦法等內容。 
  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在崗人員聘任到特設崗位的,不再重複簽訂聘用合同,需在原合同基礎上補充明確特設崗位有關事項。 
  20、事業單位應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說明書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工資福利待遇、崗位調整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據。 
  21、特設崗位人員聘期一般為3年,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研究項目(課題)的,可根據任務期限設置聘期,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工作任務未完成需要延長的,經核準部門同意後,最多延長一個聘期。 
  22、特設崗位人員的聘用、待遇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製度的規定執行。特設崗位聘用人員,其薪酬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實行年薪製、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市屬事業單位在績效工資總量內單列,各區、縣(市)按分級管理原則自行研究確定績效工資核定辦法。 
  23、區、縣(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情況,由區、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年度彙總後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七、崗位核銷 
  2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核銷特設崗位: 
  (1)特設崗位的目標任務完成,人員聘期屆滿,聘用合同終止,或聘期內解聘; 
  (2)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間,本單位相應常設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及時將特設崗位人員優先轉聘至該空缺崗位,變更聘用合同,原特設崗位聘用期限可合並計算。 
  25、事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第24條所列情形出現之日起1個月內按核準權限報請核銷特設崗位(附件2)。 
  26、特設崗位人員聘期屆滿,經與單位協商一致,留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單位常設崗位的競聘上崗。 
  八、其他事項 
  27、各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指導事業單位提高特設崗位設置的規範化水平,著力增強崗位效能,幫助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事業單位要將特設崗位的設置管理工作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從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出發,合理設置和使用特設崗位,充分調動特設崗位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28、事業單位弄虛作假申報設置特設崗位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核準權限及時撤銷其特設崗位,其五年內不得申報設置特設崗位。 
  29、事業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設置特聘專家崗,專項用於柔性引進特別優秀的高層次人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薪酬、社會保障等事項,可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30、本辦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核準表 
    2.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核銷備案表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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