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政策文件及解讀 > 政策解讀 > 文字解讀

索引號:580267448/2019-0359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號:杭人社發〔2019〕90號 公開日期:2019-07-12
發布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關聯類型: 政策原文 

《關於印發〈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市人力社保局  2019-07-12 12:44

  現就《關於印發〈杭州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國家、省、市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中均規定“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準,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省、市人才政策分別將特設崗位製度作為引才育才的重要內容。2018年底,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下發《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8〕122號),明確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我市結合實際,及時製定《通知》,為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育開辟“綠色通道”。 
  二、政策依據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2、《<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 
  3、《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委辦〔2009〕138號); 
  4、《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浙委發〔2016〕14號); 
  5、《浙江省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浙人社發〔2018〕122號); 
  6、《關於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工作的若幹意見》(市委〔2015〕2號); 
  7、《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幹意見》(市委〔2016〕14號); 
  8、《杭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市委辦發【2010】133號); 
  9、《關於服務“六大行動”打造人才生態最優城市的意見》(市委辦發〔2019〕41號)。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1、明確崗位定位。特設崗位是經批準在事業單位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一是條件控製。特設崗位的任職條件必須高於常設崗位。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或擬引進人才符合D類及以上人才標準,或擬引進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出站人員時,相應常設崗位沒有空缺的,才能申請設置。二是比例控製。專技特設崗位按同類專技崗位5%的比例控製數量,每個單位最多不超過50個;工勤特設崗位按2.5%的比例控製數量,每個單位最多不超過10個。三是聘期控製。特設崗位一般為一個聘期,最多延長一次,一個聘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2、明確適用範圍。采取“兩個兼顧”,兼顧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兼顧引進人才和培育人才,明確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主要用於引進急需緊缺人才,本單位現有符合條件的人才,也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3、明確崗位等級。按事業單位規格規定最低設崗等級,市、區、縣(市)屬事業單位,其特設崗位應設置為專業技術七級或工勤技能一級及以上崗位;區、縣(市)農村中小學、農技推廣機構和鄉鎮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八級或工勤技能二級及以上崗位。 
  4、明確設置程序和權限。按照省關於特設崗位設置核準的權限要求,需由設區市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設置。我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經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後組織實施。其中特設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核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5、明確聘用和管理。對通過公開招聘或交流調動的方式引進的特設崗位擬聘人員,事業單位與其訂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關係,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競聘到特設崗位的,不再重複簽訂聘用合同,但需在原合同基礎上補充明確特設崗位有關事項。 
  6、明確退出機製。特設崗位人員聘用期滿或聘用期間出現常設崗位空缺的,單位應及時核銷特設崗位,在核定的常設崗位結構比例內按規定進行聘用和管理。事業單位弄虛作假申報設置特設崗位的,按核準權限及時撤銷其特設崗位,其五年內不得申報設置特設崗位。 
  四、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全市範圍。執行時間起始為2019年8月6日。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係方式 
  解讀機關: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讀人:市委組織部蔣靈峰、市人力社保局伊曙花,聯係電話:85251537、85252636

Produced By 大漢網絡 大漢版通發布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