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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580267448/2019-0335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號:杭人社發〔2019〕97號 公開日期:2019-07-30
發布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人事工作
有效性:有效 統一編號:ZJAC13-20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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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辦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07-30 16:02

各有關區、縣(市)人力社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規範《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辦理程序,根據《關於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的若幹意見》(杭政〔2001〕17號)和《關於留學人員工作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複》(杭政函〔2008〕202號)有關規定,現就規範《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辦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工作證》申請人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一)持中國護照、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在國(境)外學習並在國(境)外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國內外聯合辦學需出國(境)就讀一學年以上〕,或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以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或博士後身份受邀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以同一研究目標工作或學習累計360天(含)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
  (二)在杭創辦企業或與杭州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該企業(用人單位)已在杭為其繳納社保。在杭創辦的企業是指增值稅收收入繳入市本級國庫或區級國庫的各類企業。杭州市用人單位是指市屬用人單位和區屬用人單位。其中,市屬用人單位指市本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增值稅收收入繳入市本級國庫的各類單位,注冊在杭州市的其他類型單位;區屬用人單位指各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增值稅收收入繳入區級國庫的各類單位,注冊在各區的其他類型單位。
  二、申請材料
  《工作證》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國(境)外獲得學位的申請人需提供:
  1.出入境證件,含證件個人信息首頁、簽證(注)頁、包含留學期間所有中國邊檢出入境章頁麵(證件上無出入境章的,則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出入境記錄查詢證明);
  2.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正式《國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學曆學位認證書》;
  3.國內外聯合辦學人員還應提交由我國駐當地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由中聯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開具的《在港、澳(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4.在杭創辦企業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章程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核準執業證件登記機關為各級司法部門的,申請人按規定提供核準執業證件和章程,其他情況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無需提供。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
  5.在杭工作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
  (二)未在國(境)外獲得學位的申請人需提供:
  1.出入境證件,含證件個人信息首頁、簽證(注)頁、包含留學期間所有中國邊檢出入境章頁麵(證件上無出入境章的,則需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出入境記錄查詢證明);
  2.由我國駐當地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由中聯辦(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開具的《在港、澳(台灣)地區學習證明》(需注明留學身份為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或博士後);
  3.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出具的正式邀請函及邀請函中文翻譯件;
  4.在國(境)外院校、科研機構、公司訪問期間或之後發表的與受邀研究目的一致的研究論文或科研成果清單,並附論文首頁或成果證書;
  5.國內最高學曆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6.在杭創辦企業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章程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核準執業證件登記機關為各級司法部門的,申請人按規定提供核準執業證件和章程,其他情況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無需提供。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
  7.在杭工作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
  (三)《工作證》遺失或失效後申請人需提供:
  1.原《工作證》在2015年2月1日前辦理的或未在《工作證》網上申報係統提交過辦證材料的,申請人需按本條內(一)、(二)兩點規定在係統內重新提交材料。
  2.原《工作證》在2015年2月1日後辦理且在《工作證》網上申報係統提交過辦證材料的,申請人需在係統內提交辦證申請並提交申請人在杭創辦企業或工作證明。在杭創辦企業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章程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核準執業證件登記機關為各級司法部門的,申請人按規定提供核準執業證件和章程,其他情況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無需提供。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在杭工作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及浙江省社會保險曆年參保證明。在杭州市區(不含省本級)參保人員可通過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獲取本地參保數據,申請人無需提供,其他地區參保信息按規定提供。
  三、申辦程序
  申請人需注冊並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進入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網上申請係統申請辦理《工作證》,申請時需上傳所需材料的原件彩色掃描件。網上提交材料後,由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注冊地(住所)所屬區審核部門或市本級主管部門)網上審核完畢後上報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將在收到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最終審核,並在係統內提示通知審核結果。市人力社保局網上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本人攜帶網上申請時上傳所有材料原件及一張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六個月內)至杭州市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經現場審核原件和上傳材料一致的,當場領取《工作證》。《工作證》自發放日起三年有效。
  四、其他
  1.《工作證》辦理範圍暫不含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
  2.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23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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