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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580267448/2020-0400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號:杭人社發〔2020〕94號 公開日期:2020-11-18
發布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人事工作
有效性:有效 統一編號:ZJAC13-20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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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11-18 08:38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錢塘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的穩就業工作,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開展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36號)要求,現就我市開展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一)新吸納勞動者的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第一類補貼對象)。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以就業部門登記為準),由中小微企業新吸納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可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二)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以下簡稱第二類補貼對象)。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組織職工開展以工代訓的,可根據組織以工代訓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列入各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納入以工代訓補貼範圍。

  二、補貼標準

  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500元。第一類補貼對象享受以工代訓補貼人數,按2020年1月23日至補貼申報日實際吸納人數(以繳納失業保險人數為準)計;第二類補貼對象享受以工代訓補貼人數,按申報日上個月企業繳納失業保險人數的一定比例計(實際補貼人數四舍五入)。同一企業享受上述兩類補貼的總人數不得超過企業繳納失業保險人數。

主城區(不含蕭山、餘杭、富陽區,下同)的企業原則上全部納入第二類補貼對象範圍,補貼對象享受以工代訓補貼人數,按申報日上個月企業繳納失業保險人數的60%計(實際補貼人數四舍五入)。

主城區以外各區、縣(市)可根據實際,結合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承受能力,通過疫情發生以來企業納稅額、用電量、營業收入、利潤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單一指標或綜合多個指標,自行製訂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並確定第二類補貼對象享受以工代訓補貼人數的比例。

所需資金從各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各地以工代訓補貼資金使用總額,不超過當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2019年-2021年)專賬資金提取額度的50%。企業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不計入勞動者每年3次培訓補貼範圍。

  三、補貼企業的界定

  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有關規定執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四、補貼申報流程和期限

  申報單位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賬號登錄杭州市以工代訓補貼申報係統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根據係統提示,確定新吸納勞動者個人信息(僅限中小微企業)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個人信息,對照已確認的個人信息上傳上月工資銀行發放憑證(複印件加蓋公章)及相關材料,作為申報補貼必要條件。申報單位完成操作後打印《以工代訓補貼申請表》並加蓋公章,送注冊地所在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申報單位上報信息和征信等情況進行會審,其中,主城區完成上述審核後,還需將相關審核材料報市人力社保部門,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公示5個工作日後將相應補貼撥付至申報單位。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將以工代訓補貼享受情況書麵告知實際用工單位。

  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製。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把以工代訓工作作為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穩就業的重要舉措,作為今年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要內容,簡化操作流程,全力實施推動。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監管機製,向社會公示享受政策的單位、人員、補貼額度等內容,加強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對違規使用、騙取套取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懲,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優化經辦服務。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時公開發布補貼政策、服務機構及聯係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提供網上辦理渠道,推廣“不見麵”服務。各地要強化宣傳引領,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結合“三服務”活動等方式,積極向企業推送宣傳政策舉措。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開展企業以工代訓補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發〔2020〕9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