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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典型案例——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是不能觸碰的高壓線!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16 10:21

案情介紹

  1999年9月起,杭州某廠職工來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身不符合因病退職條件的情況下通過他人代辦、虛構患病和診療經曆等手段於1999年11月辦理原因病退職手續,自1999年12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直至2019年8月,共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55152.14元。
  在調查期間,來某麵對大量業已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拒不承認騙保事實,拒不退回非法獲取的養老金待遇,且采取電話停機、搬離住址等形式逃避法律責任,主觀惡意較大。來某近20年來持續非法領取養老保險金355152.14元,數額較大,已嚴重損害了我市社會保險基金,構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

調查與處理

  市人力社保局接群眾反映來某通過偽造病曆等形式辦理退職手續並騙取養老金線索,進行外圍調查後,組織執法人員走訪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原杭州某廠等多個部門單位,獲得大量證據材料。初步掌握案件基本事實後,對涉案人員來某、曾為其代辦退職相關事項的原杭州某廠王某、曾為其開具醫療證明的醫師徐某等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材料,逐步形成完整證據鏈。依據查明事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人力社保局於2019年11月先後撤銷了關於來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及同意來某因病退職的審批決定。市社保管理服務中心於2019年12月書麵通知來某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金,來某至今仍未退還。
  來某自2000年底2001年初已入台灣籍,且此案中來某、王某等涉案人員拒不承認虛構來某患病診療經曆,為“零口供”。為確保案件辦理萬無一失,市人力社保局多次組織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另征詢了台辦、人民法院及局法律顧問意見。各方一致認為來某通過他人代辦、虛構患病及診療經曆等手段辦理因病退職,自1999年12月起至2019年8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屬於連續性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應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並作出行政處罰。
  目前,市人力社保局已依法對來某作出行政處理告知、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來某限期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待遇355152.14元,並依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擬對來某處以1163374.28元罰款。此外,市人力社保局將以來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移送市公安局處理。

法律分析

  該案的違法時間跨度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曆經多次修訂、更迭。承辦單位在考量對來某騙保行為的違法依據及處理、處罰依據的過程中,一方麵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麵根據從舊兼從輕,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最終決定對來某騙取養老保險金的連續行為的分段適用法律。該案對來某於1999年12月至2011年6月騙取養老金的行為適用《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正)相關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來某於2011年7月至2019年8月騙取養老金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同時參照《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杭人社發〔2017〕16號)之規定,對來某作出罰款合計壹佰壹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貳角捌分(¥1163374.28)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使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保障,國家通過立法要求全社會統一建立的,用於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專項資金,是最基礎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關係到全體人民福祉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並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騙取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從性質上講,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是相同的,涉及數十萬的養老基金流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且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進一步明確: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