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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典型案例——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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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某係杭州某房產開發公司財務人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於2020年2月29日到期。受疫情影響,公司在2月17日獲得複工批複後正式複工複產,並通知外地員工陸續回杭上班,張某於2月24日接到公司通知後第一時間從溫州返回到公司所在地,但受疫情防控需要,張某需執行所在地居家觀察14天的要求,在與直接領導彙報後在家居家觀察,居家觀察期間按照公司遠程辦公的要求完成公司交辦的各項工作。但2月27日,張某卻突然接到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決定於2月29日與張某終止勞動合同,並通知張某來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和領取相應的經濟補償。張某認為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省有關疫情期間勞動用工的相關政策,違法終止了其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雙方協商未果,遂張某於3月12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調查與處理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請後依法予以受理,同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在與公司委托代理人進行溝通後,了解到張某此前與公司相關直接領導在工作過程中發生過節,又恰好勞動合同到期,索性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也同意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對於張某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難以接受。在仲裁員的悉心指導下,公司了解了國家、省在疫情期間有關企業在處置員工勞動合同方麵的特殊政策,認識到其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願意撤銷其之前作出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為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仲裁員又對張某做了積極的工作,考慮到目前的就業形勢壓力,在公司認識到其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張某同意與公司達成和解,公司撤銷終止勞動合同決定,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張某得以繼續在公司工作。

法律分析

  國家、省在疫情期間有關勞動用工政策中對特殊人群的勞動合同處置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規定對於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上述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同樣適用。張某由於從異地返回杭州,需要執行當地居家觀察的要求,居家觀察屬於政府采取的其他緊急措施的內容之一,進而導致張某無法正常提供勞動,在執行居家觀察期間張某勞動合同雖然已經到期,但按規定其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居家觀察期滿,張某回公司正常工作後,公司方能提出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沒有理解國家、省有關疫情期間勞動用工政策,作出了錯誤的行為,導致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仲裁員很好地掌握了政策規定,直接指出了公司行為的違法性,同時能夠積極引導張某與公司達成互相諒解,恢複勞動關係,對穩定就業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典型意義

  為保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的合法權利,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對相應人員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權應當作出讓步並被限製,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權。本案正確指導了企業和職工協商解決在疫情防控以及複工複產期間遇到的涉及勞動關係用工的實際問題,有利於促進企業規範用工行為,保護疫情期間特殊職工的權益。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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