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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9年7月2日,黃某作為駕駛員開始駕駛某貨車送貨,該車行駛證上顯示該車係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9月13日上午11點,黃某駕駛該車送貨到杭州蕭山某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倉庫內,在卸貨時因貨車上鋼材掉落,將黃某砸傷,致黃某口、耳、鼻出血,胸部畸形,胸背部多處挫傷,當天中午被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沒有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黃某參加社會保險。2019年11月5日,申請人黃某父親以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黃某與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調查與處理
仲裁委為查清黃某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對掛靠協議中的車輛所有人餘某進行了調查詢問。通過調查得知:自然人餘某於2018年11月19日與被申請人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車輛加盟(掛靠)協議,將產權歸餘某所有的貨車掛靠在被申請人公司。黃某受雇於餘某,其工資亦由餘某發放。被申請人不對黃某進行管理。事故發生後,餘某墊付3萬元喪葬費給申請人。另外,經仲裁委庭後查明,黃某和餘某均未參加社會保險。仲裁委經審理後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要點為:營運車輛掛靠關係中,車輛駕駛員和車輛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點規定勞動關係確立的三要素為“(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予以考量。案涉的貨車由第三人餘某出資購買後,掛靠在被申請人公司,其在經營上獨立自主,自負盈虧。黃某是餘某聘請駕駛該貨車的司機,僅為餘某個人提供勞務,黃某每天的工作時間及工作量並不受被申請人公司的安排和約束,被申請人公司亦不向黃某支付勞動報酬,雙方沒有人身上與組織上的從屬性,故申請人請求確認黃某與被申請人杭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營運車輛掛靠關係中,車輛駕駛員和車輛掛靠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一般不予確認。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車輛掛靠是個人承包的一種形式,這在當前用工形式中較為普遍存在,無論是車輛承包人還是受雇傭者,在與被掛靠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認定,均要著重參考勞動關係構成的基本要件,不僅要對合同是否簽訂、社保是否繳納等形式要件進行參考,更要對“人身從屬性”、“用工規律性”、“報酬發放方”等實質要素進行參考,實務中,不僅是車輛掛靠,延伸至各類服務項目的承包、轉包,基於“勞動關係”基礎上的各種補償(或賠償、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在於“勞動關係”能否得到確認,勞動仲裁環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權益爭議的受理機構,作為被雇傭勞動者而言,無論是向法院主張相關權益,還是向仲裁部門主張相關權益,要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類型,維權之門始終是敞開的,關鍵還是要看客觀情況適配何種路徑,這樣,才不會走彎路。
(江幹區人力社保局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