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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那些事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04 10:42

01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6種情形


1、【協商解除】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2、【傷病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3、【不能勝任解除】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4、【情勢變更解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5、【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

6、【競業限製】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7、【未提供勞動保護條件】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8、【未支付勞動報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9、【未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10、【規章製度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11、【合同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12、【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13、【轉產轉製】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14、【企業破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15、【企業關閉解散】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16、【強迫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

02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非全日製用工】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2、【用人單位合並、分立後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7條)

3、【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7條)

4、【嚴重違反紀律、規章製度】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7條)

5、【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7條)

6、【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7條)

7、【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0條)

8、【勞動者不同意訂立書麵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麵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0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