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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580267448/2024-0011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號:杭人社發〔2024〕1號 公開日期:2024-01-10
發布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題分類:社會保障
有效性:有效 統一編號:ZJAC13-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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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01-19 10:23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和省、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有關文件精神,為規範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市政府要求,我們製定了《杭州市市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杭州市市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新時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4〕11號)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級(指市本級及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等。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保障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各項經費,包括:服務關懷經費、健康體檢經費、自管小組文體活動經費、節日慰問費。

二、資金保障對象

(一)在杭州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單位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外退休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其他各類社會組織退休人員、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等在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應填報《企業職工退休“一件事”聯辦申請表》和《檔案移交名冊表》,經退管經辦機構審核,在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列入專項資金保障對象。

退休人員出現死亡等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養老待遇的情形,家屬應及時告知社會化管理服務所在地社區,經核實後次月起停止社會化管理服務,不再列入專項資金保障對象。未按規定進行養老待遇資格認證等原因,被暫停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暫停列入專項資金保障對象。

(二)市級支援外地建設退休回杭定居人員按規定參照列入專項資金保障對象。省部屬企業退休人員,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移交杭州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按原渠道保障經費,不列入我市專項資金保障對象。

(三)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三、支出範圍及標準

(一)服務關懷經費。統籌用於退管公共服務、自管小組建設和住院慰問、大病慰問、喪事料理等慰問關懷。具體如下:

1.退管公共服務主要指各級退管經辦機構組織退休人員集體活動、誌願服務、退管工作人員和退休骨幹人員培訓,選樹退管工作先進典型,建立文化養老平台和品牌,建設維護數字化服務平台,管理檔案及數字化加工,開展養老待遇資格認證,購買第三方服務等。

2.自管小組建設主要指自管小組學習培訓及自管小組長的業務能力提升、考核激勵。對自管小組長,通過年度工作任務考核、公示,可每年根據管理服務人數按不超過10元/人的標準,每位小組長每年不超過500元,給予退管服務經費補助。

3.退休人員生病住院,憑住院證明(能夠通過大數據核驗的可不提供)給予150元/次慰問費,原則上每人每年不超過1次。

4.一個結算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範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年個人自付支出(指扣除職工醫保、城鄉居保、大病保險、醫療困難救助等醫保基金承擔部分後,個人實際支付部分)超出5000元的,憑個人醫療費用查詢單(能夠通過大數據核驗的可不提供),根據自付金額,給予大病慰問。其中,年支出不超過1萬元的,給予不超過500元慰問;年支出超過1萬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元慰問。具體標準根據可用於大病慰問的經費額度和申請情況確定。

5.退休人員去世,給予200元的喪事料理慰問費。

(二)健康體檢經費。統籌用於兩年一次的退休人員健康體檢,每次體檢經費標準為400元/人。各級退管經辦機構根據實際參檢且上傳體檢報告的人數,與承檢醫院結算費用。在杭州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員,可在常住地醫院自費參加體檢,憑體檢正規發票到社會化管理所在地按實報銷,報銷金額不超過體檢經費標準。

(三)自管小組文體活動經費。統籌用於街道(鄉鎮)社區(村)組織的自管小組文化、體育、遊覽活動,每人每年限參加1次,不得發放現金或購物卡等代金卡(券)。75周歲以上及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活動的,可以組織慰問,發放慰問品。

(四)節日慰問費。杭州市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節日慰問費,其中,春節1200元,端午節、中秋節各800元。

四、資金管理

(一)資金安排。人力社保部門按資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員預計數編製專項資金預算,由社會化管理服務地的區財政負責保障。由市退管經辦機構管理、未移交街道(鄉鎮)社區的在杭參保異地戶籍退休人員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經費標準參照移交街道社區管理服務的退休人員。

杭州市區(指市級及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下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常年居住地變更後,可憑有效居住證明(非杭州市區戶籍提供居住證;杭州市區戶籍居住在本人或直係親屬自購房屋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向常年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提出社會化管理服務關係轉移申請,由社會化管理服務地負責經費保障。

年預算安排標準:服務關懷經費120元/人,其中區退管經辦機構可按15元/人的標準預留資金,用於區級退管公共服務和年自付醫療費支出超過1萬元的大病慰問及重點、特困人員慰問。健康體檢經費200元/人,經費在體檢年度安排。自管小組文體活動經費130元/人。節日慰問費2800元/人,按現行規定,由一般公共預算、社保基金等列支安排。上述標準按照現行財政體製有關規定,2024年起市、區按照1:1兩級比例分擔(社保基金承擔部分除外),並以2021-2022年兩年平均支出數測算上下劃基數。

(二)資金使用。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保障。人力社保部門按照績效預算管理改革要求及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編製部門項目績效預算,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應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至各區,並於資金使用年度根據實際執行情況撥付剩餘資金。各區應將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一並編列預算。節日慰問費、健康體檢經費在按規定設立的專戶中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專賬核算;其他社會化管理服務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專項資金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由人力社保部門製定並組織實施。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加強對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規範等方麵的日常指導和考核。各級退管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支出項目和內容使用資金,不得改變資金的性質和用途,不得用於購買固定資產(檔案架、檔案櫃等存放檔案設備除外),嚴禁用於未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人員及與社會化管理工作無關的支出。退休人員個人的待遇和經費發放,一律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實名發放。

(三)資金結算。按先預撥、後清算進行資金結算,原則於資金使用年度次年第二季度開展清算。健康體檢經費、節日慰問費、自管小組文體活動經費、服務關懷經費根據標準按實結算。服務關懷經費結算金額上限,按照資金使用年度當年12月底納入社會化管理的人數計算。市級與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之間實行跨區域委托管理服務,按委托協議結算經費。

五、資金績效與監督

(一)注重資金績效。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積極落實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建立完善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係,積極推進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跟蹤、監控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並在預算年度結束後開展績效自評。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定期開展經費審計督查,加強對經費使用的培訓指導和監管。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審計。

(三)做好信息公開。各級退管經辦機構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應在部門網站或退管經辦服務場所公示不少於7天,公示內容包括:經費項目、用途及具體金額等。大病慰問和自管小組長補助,應在部門網站或社區公示不少於7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慰問(發放)金額,不得公開家庭住址、聯係方式、銀行卡號、身份證號、家庭困難狀況等個人敏感信息。

(四)加強責任追究。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責任追究。在專項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其他事項

(一)市級及有關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管理本級專項資金,其他區、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完善製定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國家和省、市對本辦法所涉內容有特別規定或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根據國家和省、市現行政策辦理。

(三)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前發《關於印發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杭勞社計財〔2006〕239號、杭財社〔2006〕1004號)、《關於下發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勞社計財〔2006〕259號、杭財社〔2006〕1043號)、《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關於下發杭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自管小組活動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勞社退管〔2008〕213號、杭財社〔2008〕768號)、《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杭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服務經費標準的通知》(杭勞社退管〔2009〕206號、杭財社〔2009〕735號)、《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退休人員服務活動經費使用管理的意見》(杭勞社退管〔2010〕1號)、《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異地戶籍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節日慰問費有關問題的請示》(杭勞社退管〔2010〕132號)、《關於將機關事業單位編外勞動合同製退休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勞社退管〔2010〕257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節日慰問費標準的通知》(杭勞社退管〔2011〕7號)、《關於調整杭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服務經費標準的通知》(杭人社發〔2012〕117號)同時廢止。前發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原文件: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