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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002489452/2018-22061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成文日期 2018-11-26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信息分類 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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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8-11-26 05:05      瀏覽次數:

本委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積極推行公職律師製度,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委實際,特製定《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11月25日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自願申報且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經本單位同意並服務於本單位,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
  第三條  政策法規處承擔本單位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職能,由政策法規處和組織人事處共同負責對本單位公職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第四條  本委機關各處室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自願擔任公職律師的正式公務員編製人員,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申報公職律師。
  第五條  公職律師管理職責包括:
  (一)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
  (二)協助公職律師辦理執業證的申領、年檢注冊、變更、補辦等事務;
  (三)組織實施公職律師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四)負責公職律師的任職資格審核、執業記錄、執業監督和考評等執業管理,對公職律師的獎懲提出意見,建立業務檔案。
  (五)對公職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六)承擔其它有關公職律師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公職律師的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下同);
  (三)任職於本委機關並從事法律事務的在編人員;
  (四)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專門從事法律事務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申請擔任公職律師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同意,並參加浙江省律師協會組織的任職前培訓,並經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  公職律師主要為本單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本單位規定的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鼓勵、支持公職律師參與社會法治宣傳、法律谘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九條  申領公職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申請公職(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登記表》;
  (二)身份證;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
  (四)二寸近期免冠藍底彩色證件照一張。
  第十條  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三)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公職律師,可以參加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四)擔任公職律師的執業經曆,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所在單位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年度執業考核和執業監督;
  (二)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三)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四)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繳納律師協會會費,自覺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業務研討交流等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職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安排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的,不受前款第(四)項的限製。
  公職律師繳納會費的標準和方式按浙江省律師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公職律師申請執業年度考核時,應當填寫年度考核申報表,將本年度律師執業履職情況如實全麵反映。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代理本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政策法規處統一管理、並在執業活動中出具公職律師工作證和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函件、證明。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製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支持公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注重發揮公職律師的職能作用。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單位報請市司法局注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一)本人不願再擔任公職律師而申請注銷的;
  (二)因工作調動、退休、辭職、違法違紀等情況不再具備公職律師條件的;
  (三)在申請過程提供虛假材料,違反法定條件、程序領取公職律師工作證的;
  (四)有其它不宜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第十七條  加強對公職律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公職律師執業資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文件解讀: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索引號

002489452/2018-22061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文號

發布日期

2018-11-26

關於印發《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11-26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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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積極推行公職律師製度,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委實際,特製定《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11月25日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7〕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自願申報且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經本單位同意並服務於本單位,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
  第三條  政策法規處承擔本單位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職能,由政策法規處和組織人事處共同負責對本單位公職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第四條  本委機關各處室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自願擔任公職律師的正式公務員編製人員,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申報公職律師。
  第五條  公職律師管理職責包括:
  (一)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
  (二)協助公職律師辦理執業證的申領、年檢注冊、變更、補辦等事務;
  (三)組織實施公職律師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四)負責公職律師的任職資格審核、執業記錄、執業監督和考評等執業管理,對公職律師的獎懲提出意見,建立業務檔案。
  (五)對公職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六)承擔其它有關公職律師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公職律師的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下同);
  (三)任職於本委機關並從事法律事務的在編人員;
  (四)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專門從事法律事務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申請擔任公職律師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同意,並參加浙江省律師協會組織的任職前培訓,並經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  公職律師主要為本單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本單位規定的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鼓勵、支持公職律師參與社會法治宣傳、法律谘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九條  申領公職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申請公職(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登記表》;
  (二)身份證;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
  (四)二寸近期免冠藍底彩色證件照一張。
  第十條  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三)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公職律師,可以參加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四)擔任公職律師的執業經曆,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所在單位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年度執業考核和執業監督;
  (二)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三)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四)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繳納律師協會會費,自覺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業務研討交流等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職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安排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的,不受前款第(四)項的限製。
  公職律師繳納會費的標準和方式按浙江省律師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公職律師申請執業年度考核時,應當填寫年度考核申報表,將本年度律師執業履職情況如實全麵反映。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代理本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政策法規處統一管理、並在執業活動中出具公職律師工作證和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函件、證明。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製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支持公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注重發揮公職律師的職能作用。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單位報請市司法局注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一)本人不願再擔任公職律師而申請注銷的;
  (二)因工作調動、退休、辭職、違法違紀等情況不再具備公職律師條件的;
  (三)在申請過程提供虛假材料,違反法定條件、程序領取公職律師工作證的;
  (四)有其它不宜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第十七條  加強對公職律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違紀、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公職律師執業資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文件解讀: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