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據市政府法製辦、市場監督局(杭府法〔2018〕12號)的文件要求,對涉及著名商標製度的市政府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專項清理,廢止或者對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杭經信聯技術〔2012〕85號》附件涉及著名商標相關內容,需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並廢止原管理辦法。
二、政策依據
<關於公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令>(第34號)
《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2017年修)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
三、主要內容
(一)對企業技術中心的適用範圍進行了完善。原管理辦法主要適用製造業企業,根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規範,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涵蓋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和建設行業。已與市建委溝通一致,在第四條明確了主管部門,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製造業和高技術服務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設行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原管理辦法: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杭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二)對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了修訂。為加大企業技術中心培育力度,將原管理辦法“企業上一年度的銷售收入不低於1億元,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於5000萬元”修改為“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上一年度的主營收入不低於6000萬元,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於3000萬元”。對接市建委,增加了建設行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企業的基本條件:建築、房地產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於8億元,勘察設計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建設行業技術中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建築企業一級注冊執業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勘察、設計等企業具有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不少於20名。
(三)將原管理辦法中認定否決條件 “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的;企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或嚴重環境汙染事故的”修改為“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業征信係統黑名單。”
(四)根據委內辦事規則要求,增加了技術中心認定委內辦事流程條款。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由市經信委、市建委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征求委內相關處室的意見。依據《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南》,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分別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數據核查和計算分析,提出評價結果。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分別組織委內處室聯審,研究提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分別在市經信委、市建委官方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予以公布。
(五)根據“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技術中心認定增加辦理時限條款:市經信委、市建委應在受理申報材料截至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認定結果。
(六)在第五章增加鼓勵性質的政策條款:鼓勵各區、縣(市)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七)參照國家、省企業技術中管理辦法,將原管理辦法中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評價表、相關附件等附件材料刪除,增加相應條款內容“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南等內容和要求,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另行製定並適時調整。”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聯係人:沈暉
政策谘詢電話:8525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