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現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製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9〕46號),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專業執法+聯合執法”執法體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規定,省司法廳(省綜合執法辦)全麵梳理行政處罰事項、監管事項和職責邊界,經多方調研、協調,起草了《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征求意見稿)》。
通過書麵征求意見、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省級單位、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形成《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草案)》,並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後,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製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全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協調指揮和協作配合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目錄的主要內容
目錄分為“兩張清單”,即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及對應的職責邊界清單。
(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涉及市容環境衛生、建築業(勘察設計)、城市綠化、市政公用、曆史建築、房地產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公安交通(人行道違法停車)、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林業(風景名勝區)、人防(民防)、水行政(水事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發展改革(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經信(新型牆體材料)、教育行政、防震減災、氣象、農村環境衛生等20個方麵300項行政處罰事項。
(二)職責邊界清單。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清晰劃分事中事後監管責任邊界,對常見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原則上按照許可的後續監管、未取得許可的監管、對特定對象的監管和對不特定對象的監管等不同類型,分別確定監管(事中)和處罰(事後)之間的職責邊界,落實業務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任務分工。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浙江省司法廳。
聯係電話:0571-8705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