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002489452/2022-00296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杭經信聯生醫〔2022〕61號 成文日期 2022-08-05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信息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統一編號 ZJAC03-2022-0001 關聯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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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市經信局         發布時間:2022-08-12 10:58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經信局、經信科技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市級醫藥儲備承儲單位:

為加強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有效發揮醫藥儲備在防範突發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浙江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浙經信消費〔2022〕52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聯合製定了《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儲備管理,有效發揮醫藥儲備在防範突發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浙江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浙經信消費〔2022〕52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醫藥儲備主要儲備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區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應短缺的醫藥產品,醫藥產品包括治療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測試劑等藥品和醫療物資,市級醫藥儲備實行流通儲備、生產能力儲備、醫藥應急物資儲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流通儲備主要儲備應對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且能夠進行市場流通的醫藥產品,由市級醫藥流通儲備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根據儲備品種有效期和質量要求自行輪儲,各儲備品種實際庫存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儲備計劃的70%,且在應急狀態下按照指令供應市場。

(二)生產能力儲備主要儲備常態需求不確定,應對較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的醫藥產品,通過支持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以下簡稱“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維護生產線和供應鏈穩定,保障基本生產能力,確保一定庫存,並在應急狀態下按照指令組織生產和應急供應。

(三)醫藥應急物資儲備主要儲備市政府緊急指令或應對發生重大疫情、突發事件及重大活動保障等應急需要,而現有市級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求,且難以進行市場流通或不宜進行市場流通的醫藥產品,由市政府緊急指令市級醫藥承儲單位組織采購和應急保供。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依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市級醫藥儲備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平戰結合、合理儲備;產儲並舉、有效供給;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經信局是市級醫藥儲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實施市級醫藥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或調整市級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舉措;

(二)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確定並適時調整市級醫藥儲備物資的品種和數量;

(三)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市級醫藥儲備計劃;

(四)會同有關部門選定承儲單位,並監督承儲單位做好市級醫藥儲備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級醫藥儲備任務落實市級醫藥儲備補貼資金。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根據人口規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等防範應對需要,科學預測並提出市級醫藥儲備品種、數量建議。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級醫藥儲備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負責市級醫藥儲備物資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級醫藥儲備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承儲單位,均應明確儲備職能部門,落實領導責任。

第三章 承儲單位責任和條件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下達的市級醫藥儲備計劃和承儲協議書有關要求,落實各項儲備任務;

(二)嚴格執行下達的市級醫藥儲備調用任務,確保應急調撥及時高效;

(三)建立健全醫藥儲備管理製度,建立醫藥儲備工作台賬;

(四)按時、準確上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

(五)實行領導責任製,指定專人負責醫藥儲備工作;

(六)執行市級醫藥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儲備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

(二)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資質,並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係;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由市經信局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保供能力及經營效益等情況,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第十五條 對獨家生產、市場短缺、定點加工等品種的承儲

單位,可通過邀請招標、詢價議價等方式選擇確定。

第十六條 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承擔市級醫藥儲備任務的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十七條 在承儲任務期間,承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承儲能力或主動放棄承儲單位資格,由市經信局商市級有關部門後,在已有承儲資格且有承儲能力的單位中重新選擇承儲單位或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重新確定,商市財政局相應調整儲備補貼資金。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醫藥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儲備品種和數量依據人口規模、疫情、重大事件等公共衛生安全風險預測進行動態調整,儲備計劃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確定後向承儲單位下達。

第十九條 市經信局與承儲單位簽署承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儲備時間、地點、品種、規格、數量、方式、質量、輪換、動用、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保持承儲協議書約定或市經信局等部門要求的庫存量。未經市經信局同意,承儲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儲備任務。

第二十一條 儲備計劃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臨床需求、市場供應能力等實際情況,由市衛生健康委科學預測提出儲備計劃調整建議,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後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章 儲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切實保障儲備物資及配套原材料供應,定期進行設備維護,做好必要的人員配備,保留必要庫存,保障應急狀態下的生產供應。企業同一項生產能力儲備產能在承擔國家、省產能任務之外,需全力支撐市級產能儲備任務。

第二十三條 流通儲備承儲單位要加強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和安全防護,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加強倉儲物流建設,做好儲備物資的在庫養護和出入庫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賬,確保儲備物資保質保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應設立專庫或專區存放,並明確標識“市級醫藥儲備”字樣。

第二十五條 醫藥流通儲備的輪換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運作,由承儲單位根據儲備物資的儲備質量、有效期和市場供需等情況,負責適時輪換、保證質量,並保持先進性。儲備輪出後應當按照儲備任務要求及時采購補充,輪換補庫商品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殊情況下,承儲單位不能按時輪入、超補倉期的,須報市經信局批準同意。

第六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動用原則:首先動用市級醫藥流通儲備;難以滿足需要時,啟動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必要時可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商貿、流通企業協助進行物資采購,非定點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協助進行生產。市級醫藥儲備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製度規定,調用區、縣(市)醫藥儲備。

第二十七條 根據突發應急事件等級,應急物資需求的緊急和緊缺程度,建立分級調用管理機製。

(一)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為Ⅲ級及以下時,儲備物資保供按照屬地保障原則,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若地方醫藥儲備難以滿足需求時,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職能部門,向市經信局申請調用市級醫藥儲備物資。市經信局向承儲單位下達調用通知單,並建立明細台賬。承儲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單後,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運有關儲備物資,並向市經信局反饋儲備物資配送信息。承儲單位要對調出儲備物資的質量負責,並按照儲備任務要求及時采購補充。

(二)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為Ⅱ級及以上時,儲備物資供應緊張、通過市場機製不能有效調節,經市政府同意,設立市醫藥物資保障組負責全市醫藥物資保障的統籌協調工作。市級醫藥儲備物資需求實行統一歸口管理,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需要動用市級醫藥儲備物資時,由市級有關部門核定需求後向市醫藥物資保障組提出需求清單。市醫藥物資保障組及時做好審核彙總,啟動緊缺醫藥物資統一調撥配送機製,建立明細台賬。承儲單位根據配送令、調配令、調撥令,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運有關儲備物資,並及時向市醫藥物資保障組反饋儲備物資配送信息。承儲單位需對調出儲備物資的質量負責,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采購補充。視情況對有關緊缺醫藥物資,市醫藥物資保障組依法依規啟動緊急生產和應急征用,派駐駐企服務員。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應足額儲備有關物資,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應優先滿足有關儲備物資的生產和采購要求。對需要組織進口、定點生產加工以及臨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種,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儲備到位。部分原材料供應短缺品種,市經信局應幫助承儲單位協調解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開展生產企業資質證照審查辦理和產品應急審批,依法查處保供物資質量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若我市醫藥儲備難以滿足需求,需要申請調用省級醫藥儲備時,由市經信局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省經信廳申請調用省級醫藥儲備。

第三十條 如遇突發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承儲單位接到市經信局電話或傳真,可按要求先配送儲備物資,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請領用單位按本辦法完成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調用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後按“誰主責誰賠償”的規定進行處理。承儲單位和領用單位應在發現問題24小時內將情況報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通知承儲單位按同樣品種、規格、數量補調。

第七章 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級醫藥儲備補貼資金由市經信局根據年度醫藥儲備計劃提出預算資金申請,在市經信局的工信專項中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按規定做好補貼資金保障,補貼主要包括保管費用、損耗、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補貼等。補貼標準如下(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一)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物資每年按儲備金額的5%給予財政補貼;市級醫藥流通儲備物資每年按儲備金額的7.5%給予財政補貼。

(二)因市政府緊急指令或重大疫情、重大活動保障等應急需要,承儲單位執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購特殊醫藥產品產生的采購、保管和核銷等費用,由承儲單位提出書麵申請,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及資金撥付建議,報市政府同意,由市財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有關規定和市政府要求落實資金保障,用於支持承儲單位開展醫藥儲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級醫藥儲備實行有償調用,按照“誰領用、誰承擔”的原則進行結算,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已配送物資調出後原則上不允許退換貨。申請單位調用的儲備物資費用,國家有定價的,按國家定價結算;已經放開價格的,原則上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對有關承儲單位落實醫藥儲備任務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對儲備物資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相關醫藥儲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第三方協助開展醫藥儲備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對相關醫藥儲備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幹涉、阻擾和拒絕。

第四十條 承儲單位發生以下情況的,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可扣減或收回儲備補貼、終止承儲協議、取消承儲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承擔市級儲備任務,或主動放棄承儲資格的;

(二)未執行儲備動用指令或執行不力,延誤醫藥儲備應急供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承儲期內管理混亂、賬目不清、不合理損失嚴重、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四) 承儲單位弄虛作假、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

(五) 拒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的;

(六) 存在其他嚴重損害醫藥儲備管理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相關醫藥儲備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經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於2002年製定的《杭州市醫藥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關於征求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采集采納情況.docx

索引號

002489452/2022-00296

發布機構

市經信局

文號

杭經信聯生醫〔2022〕61號

發布日期

2022-08-05

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

ZJAC03-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關聯類型

政策解讀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8-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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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經信局(發改經信局、經信科技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市級醫藥儲備承儲單位:

為加強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有效發揮醫藥儲備在防範突發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浙江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浙經信消費〔2022〕52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聯合製定了《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藥儲備管理,有效發揮醫藥儲備在防範突發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浙江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浙經信消費〔2022〕52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醫藥儲備主要儲備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區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應短缺的醫藥產品,醫藥產品包括治療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檢測試劑等藥品和醫療物資,市級醫藥儲備實行流通儲備、生產能力儲備、醫藥應急物資儲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流通儲備主要儲備應對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且能夠進行市場流通的醫藥產品,由市級醫藥流通儲備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根據儲備品種有效期和質量要求自行輪儲,各儲備品種實際庫存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儲備計劃的70%,且在應急狀態下按照指令供應市場。

(二)生產能力儲備主要儲備常態需求不確定,應對較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的醫藥產品,通過支持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以下簡稱“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維護生產線和供應鏈穩定,保障基本生產能力,確保一定庫存,並在應急狀態下按照指令組織生產和應急供應。

(三)醫藥應急物資儲備主要儲備市政府緊急指令或應對發生重大疫情、突發事件及重大活動保障等應急需要,而現有市級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求,且難以進行市場流通或不宜進行市場流通的醫藥產品,由市政府緊急指令市級醫藥承儲單位組織采購和應急保供。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依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體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1〕30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市級醫藥儲備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平戰結合、合理儲備;產儲並舉、有效供給;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經信局是市級醫藥儲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實施市級醫藥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或調整市級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舉措;

(二)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確定並適時調整市級醫藥儲備物資的品種和數量;

(三)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市級醫藥儲備計劃;

(四)會同有關部門選定承儲單位,並監督承儲單位做好市級醫藥儲備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級醫藥儲備任務落實市級醫藥儲備補貼資金。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根據人口規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等防範應對需要,科學預測並提出市級醫藥儲備品種、數量建議。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市級醫藥儲備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負責市級醫藥儲備物資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級醫藥儲備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承儲單位,均應明確儲備職能部門,落實領導責任。

第三章 承儲單位責任和條件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下達的市級醫藥儲備計劃和承儲協議書有關要求,落實各項儲備任務;

(二)嚴格執行下達的市級醫藥儲備調用任務,確保應急調撥及時高效;

(三)建立健全醫藥儲備管理製度,建立醫藥儲備工作台賬;

(四)按時、準確上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

(五)實行領導責任製,指定專人負責醫藥儲備工作;

(六)執行市級醫藥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儲備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

(二)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資質,並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係;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由市經信局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保供能力及經營效益等情況,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第十五條 對獨家生產、市場短缺、定點加工等品種的承儲

單位,可通過邀請招標、詢價議價等方式選擇確定。

第十六條 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承擔市級醫藥儲備任務的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十七條 在承儲任務期間,承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承儲能力或主動放棄承儲單位資格,由市經信局商市級有關部門後,在已有承儲資格且有承儲能力的單位中重新選擇承儲單位或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重新確定,商市財政局相應調整儲備補貼資金。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醫藥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儲備品種和數量依據人口規模、疫情、重大事件等公共衛生安全風險預測進行動態調整,儲備計劃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確定後向承儲單位下達。

第十九條 市經信局與承儲單位簽署承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儲備時間、地點、品種、規格、數量、方式、質量、輪換、動用、費用補貼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保持承儲協議書約定或市經信局等部門要求的庫存量。未經市經信局同意,承儲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儲備任務。

第二十一條 儲備計劃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臨床需求、市場供應能力等實際情況,由市衛生健康委科學預測提出儲備計劃調整建議,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後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章 儲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切實保障儲備物資及配套原材料供應,定期進行設備維護,做好必要的人員配備,保留必要庫存,保障應急狀態下的生產供應。企業同一項生產能力儲備產能在承擔國家、省產能任務之外,需全力支撐市級產能儲備任務。

第二十三條 流通儲備承儲單位要加強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和安全防護,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加強倉儲物流建設,做好儲備物資的在庫養護和出入庫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賬,確保儲備物資保質保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應設立專庫或專區存放,並明確標識“市級醫藥儲備”字樣。

第二十五條 醫藥流通儲備的輪換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運作,由承儲單位根據儲備物資的儲備質量、有效期和市場供需等情況,負責適時輪換、保證質量,並保持先進性。儲備輪出後應當按照儲備任務要求及時采購補充,輪換補庫商品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殊情況下,承儲單位不能按時輪入、超補倉期的,須報市經信局批準同意。

第六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動用原則:首先動用市級醫藥流通儲備;難以滿足需要時,啟動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必要時可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商貿、流通企業協助進行物資采購,非定點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協助進行生產。市級醫藥儲備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製度規定,調用區、縣(市)醫藥儲備。

第二十七條 根據突發應急事件等級,應急物資需求的緊急和緊缺程度,建立分級調用管理機製。

(一)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為Ⅲ級及以下時,儲備物資保供按照屬地保障原則,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若地方醫藥儲備難以滿足需求時,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職能部門,向市經信局申請調用市級醫藥儲備物資。市經信局向承儲單位下達調用通知單,並建立明細台賬。承儲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單後,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運有關儲備物資,並向市經信局反饋儲備物資配送信息。承儲單位要對調出儲備物資的質量負責,並按照儲備任務要求及時采購補充。

(二)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為Ⅱ級及以上時,儲備物資供應緊張、通過市場機製不能有效調節,經市政府同意,設立市醫藥物資保障組負責全市醫藥物資保障的統籌協調工作。市級醫藥儲備物資需求實行統一歸口管理,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需要動用市級醫藥儲備物資時,由市級有關部門核定需求後向市醫藥物資保障組提出需求清單。市醫藥物資保障組及時做好審核彙總,啟動緊缺醫藥物資統一調撥配送機製,建立明細台賬。承儲單位根據配送令、調配令、調撥令,在規定時限內組織調運有關儲備物資,並及時向市醫藥物資保障組反饋儲備物資配送信息。承儲單位需對調出儲備物資的質量負責,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采購補充。視情況對有關緊缺醫藥物資,市醫藥物資保障組依法依規啟動緊急生產和應急征用,派駐駐企服務員。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流通儲備承儲單位應足額儲備有關物資,生產能力儲備承儲單位應優先滿足有關儲備物資的生產和采購要求。對需要組織進口、定點生產加工以及臨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種,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儲備到位。部分原材料供應短缺品種,市經信局應幫助承儲單位協調解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開展生產企業資質證照審查辦理和產品應急審批,依法查處保供物資質量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若我市醫藥儲備難以滿足需求,需要申請調用省級醫藥儲備時,由市經信局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省經信廳申請調用省級醫藥儲備。

第三十條 如遇突發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承儲單位接到市經信局電話或傳真,可按要求先配送儲備物資,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請領用單位按本辦法完成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市級醫藥儲備物資調用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後按“誰主責誰賠償”的規定進行處理。承儲單位和領用單位應在發現問題24小時內將情況報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通知承儲單位按同樣品種、規格、數量補調。

第七章 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級醫藥儲備補貼資金由市經信局根據年度醫藥儲備計劃提出預算資金申請,在市經信局的工信專項中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按規定做好補貼資金保障,補貼主要包括保管費用、損耗、利息和其他有關費用補貼等。補貼標準如下(如有調整,則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一)市級醫藥生產能力儲備物資每年按儲備金額的5%給予財政補貼;市級醫藥流通儲備物資每年按儲備金額的7.5%給予財政補貼。

(二)因市政府緊急指令或重大疫情、重大活動保障等應急需要,承儲單位執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購特殊醫藥產品產生的采購、保管和核銷等費用,由承儲單位提出書麵申請,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及資金撥付建議,報市政府同意,由市財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或較大突發事件時,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有關規定和市政府要求落實資金保障,用於支持承儲單位開展醫藥儲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級醫藥儲備實行有償調用,按照“誰領用、誰承擔”的原則進行結算,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已配送物資調出後原則上不允許退換貨。申請單位調用的儲備物資費用,國家有定價的,按國家定價結算;已經放開價格的,原則上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對有關承儲單位落實醫藥儲備任務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對儲備物資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相關醫藥儲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委托第三方協助開展醫藥儲備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對相關醫藥儲備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幹涉、阻擾和拒絕。

第四十條 承儲單位發生以下情況的,市經信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可扣減或收回儲備補貼、終止承儲協議、取消承儲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承擔市級儲備任務,或主動放棄承儲資格的;

(二)未執行儲備動用指令或執行不力,延誤醫藥儲備應急供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承儲期內管理混亂、賬目不清、不合理損失嚴重、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四) 承儲單位弄虛作假、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

(五) 拒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的;

(六) 存在其他嚴重損害醫藥儲備管理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相關醫藥儲備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市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經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於2002年製定的《杭州市醫藥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關於征求杭州市市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采集采納情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