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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我市公開申請辦理質量,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維護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機製。
第一條 本機製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依申請公開工作,可參照本機製執行。
第二條 各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聯合會商機製的工作開展及具體實施。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聯合會商機製旨在解決依申請公開重點難點問題,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具體適用於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濫用申請權、依申請公開信訪化及重大、疑難申請等依申請公開情形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啟動聯合會商機製,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和領域專家參與集體研究並聽取意見。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應當在合理範圍內,如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啟動聯合會商機製,經研究確認後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符合收取信息處理費情形的,由行政機關執行收費。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啟動聯合會商機製,經集體研究後決定是否公開。
第七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對於依申請公開信訪化的典型案例,行政機關可以啟動聯合會商機製,進行研究分析。
第八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機製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機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