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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製度(試行)
來源:市經信局         發布時間:2023-05-17 17:40      瀏覽次數:

為促進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穩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深度、廣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可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對依申請公開提供的政府信息同步開展審查研判,對符合主動公開情形的,按照一定程序及時轉為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依據自身職責範圍,具體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的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機關應當實施依申請轉主動公開:

(一)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將依申請公開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的建議,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

行政機關實施依申請轉主動公開的,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主動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收到建議後,應當及時處理。

各行政機關每年對本機關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麵自查,發現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文件類信息依申請公開轉主動公開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公開範圍及保密審查建議,擬稿單位確認後重新進行發文流程,自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manbetxbrf com ”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廳對各行政機關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定期抽查,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市政府辦公廳查證屬實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九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製度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製度(試行)

發布日期: 2023-05-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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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穩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深度、廣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可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對依申請公開提供的政府信息同步開展審查研判,對符合主動公開情形的,按照一定程序及時轉為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依據自身職責範圍,具體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的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機關應當實施依申請轉主動公開:

(一)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將依申請公開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的建議,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

行政機關實施依申請轉主動公開的,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主動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依申請轉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收到建議後,應當及時處理。

各行政機關每年對本機關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麵自查,發現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文件類信息依申請公開轉主動公開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公開範圍及保密審查建議,擬稿單位確認後重新進行發文流程,自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manbetxbrf com ”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廳對各行政機關的依申請轉主動公開工作定期抽查,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市政府辦公廳查證屬實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九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製度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